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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遗产:从自律到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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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所讲述的历史,可以理解为一连串冲击与回应。1977年的基亚索事件催生了尽职调查协议。“黎巴嫩关联案”(Lebanon Connection)和1988年的科普事件催生了1990年的刑事罪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评估,以及对风险正在向银行以外转移的认识,催生了1997年的《反洗钱法》。2000年的阿巴查报告催生了2002年基于风险的条例及其关于政治公众人物的规则。杜瓦利埃案催生了2010年和2015年关于独裁者资金的立法。每一步都扩展了前一步的适用范围,而且每一步都以人们熟悉的瑞士方式通过:在征询业界意见之后,带有很强的自律成分,并力求尽可能多地保留银行保密。

自律的作用尤其值得强调。1977年,自律是唯一可用的工具,因为当时客户身份识别规则尚无法律依据。1997年,立法者通过承认自律组织,使自律成为法定制度的一大支柱。银行业协议作为监管机构认可的最低标准的准则得以延续。由此,瑞士的做法以一种在主要金融中心中并不多见的方式,将国家法律与私人规则制定结合在一起。其优点在于速度快、贴近实务以及在业界有很高的接受度。其缺点则在以下情形中显现出来:某一组织的制裁手段被证明弱于国家监管机构,或者不同组织的规则出现分歧。2009年将反洗钱监管局并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标志着向更强有力的国家监管转变,后来的改革延续了这一方向。1

反洗钱法与银行保密之间的关系是这一遗产的第二个主题。1977年的协议将客户身份识别表述为对银行保密的补充:银行之所以必须了解其客户,恰恰是因为它承诺保护客户的隐私。1997年的报告义务更进一步,因为它要求银行在产生怀疑时向国家披露其所知情况。然而二十年来,瑞士法律在两者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一边是犯罪所得,应予报告和没收;另一边是未申报的外国资金,只要银行不积极协助逃税,便可以接受。这条界线一直维持到《瑞士刑法典》(SCC)第305bis条第1bis款规定的税务犯罪于2016年1月1日生效为止,该款适用于每个纳税期间逃税金额超过30万瑞士法郎的情形。2洗钱与逃税之间区分的瓦解,属于外国客户银行保密终结的故事,这将在第G部分讲述。

对苏黎世而言,这份遗产体现在其机构和专业格局之中。瑞士银行家协会负责尽职调查协议的监督委员会继续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该市的自律组织对数以千计的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总部位于伯尔尼的 FINMA 在苏黎世设有一个大型办事处。苏黎世检察机关和瑞士联邦检察院开展的洗钱调查经常诉至联邦刑事法院。各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规部门,以及为其提供咨询的律师和顾问,构成了一个五十年前并不存在的专业群体。当外国客户向苏黎世的顾问询问瑞士金融中心的可靠性时,今天的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这一基础设施。

注释

  1. 反洗钱监管局,“FINMA”(同上)。 ↩
  2. 《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条第1bis款(同上),由2014年的一部联邦法律增设,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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