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金融中心的遗产
中世纪晚期的苏黎世没有银行,没有证券交易所,也没有具有国际地位的商号。在这一时期的个别机构中寻找现代金融中心的起源,未免犯了时代错置的错误。十四和十五世纪留下的遗产在于习惯、法律形式和态度,它们以改变了的形式延续到了宗教改革之后。
这份遗产的第一个要素,是由公共机构管理信贷的传统。从1335年将货币兑换置于市议会控制之下的法令,经1364年铸币厂的出租和司库以质押证券为担保的放贷,到1524年后对被没收的教会年租的管理,苏黎世的信贷在很多时候都是一项公共职能。《瑞士历史辞典》关于瑞士各城市在十六和十七世纪成为资本市场债权人的论断,对苏黎世尤为适用。1同一传统再现于十八世纪将公共资金投资于国外的Zinskommission(利息委员会),再现于1870年作为一家负有公共使命并享有州担保的国有银行而创立的苏黎世州银行(Zürcher Kantonalbank),也再现于各州作为瑞士国家银行股东的角色。2中世纪晚期的城市以一种朴素的方式预示了这些机构:它同时是放贷人、借款人和监管者。
第二个要素是瑞士的土地信贷法。据《瑞士历史辞典》,中世纪晚期的Gült直到十九世纪仍是德语瑞士最普遍的私人土地信贷形式,而这时它在德国早已衰落。3十九世纪,包括苏黎世在内的东北部各州发展出了Schuldbrief(债务证书),这是一种将土地担保权与债务人个人责任相结合的可流通票据。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CC)自1912年起施行,采纳了三种土地负担形式,即Grundpfandverschreibung、Schuldbrief和Gült,其中Schuldbrief占据了主导地位。4自2012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物权法修订(该修订还引入了登记式Schuldbrief)以来,已不能再设立新的Gült。5因此,今天起草抵押合同的苏黎世律师,是在一个其词汇及部分概念可追溯至十五世纪Rentenkauf(年租购买)的传统中工作。瑞士长期维持抵押贷款、且往往不予全额摊还的独特做法,可以解读为永久年租的遥远回响——在永久年租中,本金并不被期望偿还。
第三个要素是对利息的态度。教会法对高利贷的禁止通过Rentenkauf得以适用,使苏黎世民众习惯于这样一种观念:资本可以正当地获得适度、固定且以实物资产为担保的回报,而无担保放贷的高回报则带有高利贷的污名。在可赎回年金中形成、并为宗教改革者所接受的5%标准利率,数百年来始终是一个道德基准。6适度、有担保的长期回报与投机收益之间的区分,至今仍塑造着瑞士银行业的自我形象,其重点在于审慎、资本保全和家族财富的长期管理。尽管将现代瑞士私人银行直接追溯至中世纪的Rentenkauf未免过于简单,但苏黎世市民五个世纪以来讨论利息时所用的道德语法,正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
第四个要素是将债务用作领土和政治权力的工具。1424年购买基堡和1467年取得温特图尔的抵押,显示出一座懂得如何将财力转化为主权的城市。同样的认识也构成了苏黎世后来作为债权人的历史基础:这座城市及其机构在十八世纪向外国放贷,在十九世纪为铁路和工业融资,到二十世纪则成为国际资本的中心。法律形式变了,而资本带来影响力这一洞见则延续了下来。
第五个要素则不那么令人愉快。苏黎世犹太放贷人的历史——从保护信,到1349年的债务注销,再到1436年的最终驱逐——表明,当金融家的权利取决于政治权力的善意时,他们的处境可以何等岌岌可危。这座城市需要信贷时欢迎放贷人,可以不需要他们时便驱逐他们。金融中心的声誉,建立在现代瑞士法律通过《联邦宪法》所提供的财产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经济活动自由等保障的可靠性之上。7中世纪的经验则以反衬的方式说明了,缺乏此类保障对放贷者意味着什么。
最后,宗教改革前数十年的年俸和雇佣兵财政,使苏黎世接触到外国资金介入国内政治的问题。年俸所引发的忧虑——关于腐败、关于政治领袖对外国出资人的依赖、关于轻易得来的金钱的道德影响——一直是瑞士金融辩论中反复出现的主题。B部分所讨论的茨温利反对年俸的布道,为这些忧虑提供了经典表述。它们在现代的延续,是对政治捐款的规管、关于公职人员接受外国利益的规则,以及关于瑞士银行所持外国资产来源的长期公共辩论。
注释
- 《瑞士历史辞典》(HLS),“Kapitalmarkt”(同上)。 ↩
- HLS,“Zürich (Gemeinde)”,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00171/2015-01-25/,关于“die 1755 gegründete staatliche Zinskommission, die später zur Bank Leu wurde”;“Bank Leu”,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Bank_Leu,关于其资金主要投放于外国借款人,包括法国政府贷款;“Zürcher Kantonalbank”,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Z%C3%BCrcher_Kantonalbank,关于其1870年的创立,以及在其自有资金不足时由州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
- HLS,“Gült”(同上)。 ↩
- HLS,“Grundpfandrecht”(同上)。 ↩
- “Schuldbrief”,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Schuldbrief,关于自2012年1月1日起存在的无纸化登记式Schuldbrief,以及“seit 2012 nicht mehr begründet werden kann”的Gült。 ↩
- HLS,“Kapitalmarkt”(同上),其中记载宗教改革者接受长期信贷5%的利率,且利率在十七世纪降至4%或3%;HLS,“Gült”(同上),其中记载Gült利率统一为5%。 ↩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第8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26条(财产权保障)和第27条(经济自由);参见“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Bundesverfassung_der_Schweizerischen_Eidgenossenschaft,关于日期及第8条,以及“Wirtschaftsfreiheit”,维基百科(德语),https://de.wikipedia.org/wiki/Wirtschaftsfreiheit,关于第27条及作为宪法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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