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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中心的历史遗产

声誉

战争年代及其在20世纪90年代被重新评价所留下的最明显遗产在于声誉。“纳粹黄金”一词在国际记忆中与瑞士金融中心紧紧相连,此后任何丑闻都未能将其完全取代。对外国记者、政界人士和诉讼当事人而言,黄金交易和休眠账户的历史为此后的每一场争议都提供了现成的框架,从如何处理独裁者的资产,到21世纪初的税务争端。回头来看,20世纪90年代的危机是瑞士银行业的一个转折点:从那一刻起,缺乏问责的保密成了一种负担。

声誉损害也有其实际层面。1996年和1997年在纽约提起的集体诉讼,以及美国各州和市政当局威胁实施的制裁表明,在美国拥有大量业务的瑞士银行会在美国面临法律和政治压力,而它们战时的前辈并未遭遇过这种情况。这一教训最初是在休眠账户事件中得到的,在2008年之后的税务争端中又以更大的力度重演,后者是G部分的主题。从1946年的华盛顿到2009年的华盛顿,这条线索贯穿了战争中的黄金和被掠夺资产。

保存和提交记录的义务

第二项遗产与记录有关。1996年的联邦决议禁止销毁与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档案,并为历史研究之目的凌驾于一切保密义务之上。1997年1月引发公众愤慨的事件——苏黎世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的一名保安从碎纸机中抢救出文件——表明私营机构的历史记录可能多么脆弱。1 委员会本身的工作也有时限。其查阅私人档案的权利随着2001年底授权的结束而终止。根据联邦委员会2001年7月的一项决定,公司获准收回委员会在其档案中制作的副本,这促使历史学家呼吁继续开放那些其历史具有公共利益的私营公司的档案。2

现代瑞士法律已将保存商业记录规定为一项普遍义务。根据《瑞士债务法》(CO),公司必须将其账簿、会计凭证、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保存十年;而根据《反洗钱法》(AMLA)的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必须记录其交易和所作的澄清,以便当局能够还原这些交易。3 这些规则有其各自的起源,服务于各自的目的。但它们同样反映了委员会的工作所揭示的那一认识:记录无法还原的金融中心会招致怀疑,而记录完整的金融中心则能够为自己辩护。

来源与合规文化

第三项遗产最不具体,或许也最为重要。瑞士国家银行(SNB)的黄金交易归结为一个问题:当情况表明某项资产可能是被盗之物时,买方能否依赖卖方的保证。SNB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并在1946年以及——就声誉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再次为此付出了代价。如今,瑞士反洗钱法对此作出否定的回答。如果某项交易或业务关系显得异常,或有迹象表明资产是犯罪所得,金融中介机构必须澄清其经济背景和目的。如果有合理的怀疑理由,它还必须向反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4 这部法律从1977年的Chiasso事件到1997年《反洗钱法》的发展历程,是F.V章的主题。该法恰好在Bergier委员会开始工作的同一年通过,这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巧合。它反映了一种政治气候:对来源不明资产的容忍度已急剧下降。

同样的原则也塑造了瑞士对待文化财产的方式。瑞士于1998年认可了《关于纳粹没收艺术品的华盛顿会议原则》,并通过了于2005年生效的《文化财产转让法》,为艺术品交易引入了尽职调查义务,并延长了被盗文化财产的追索期限。5 在苏黎世,艺术品市场、私人收藏和苏黎世美术馆(Kunsthaus)与银行比邻而居,来源问题已成为专业实践中的一个永久组成部分。关于Bührle收藏的辩论表明,它也是公共生活中的一个永久组成部分。

“永不再犯”及其局限

20世纪90年代的辩论在瑞士金融界催生了一种“永不再犯”的话语,即承诺金融中心永远不再成为犯罪和压迫所得的避风港。此后,这一承诺一再经受考验:Sani Abacha、Ferdinand Marcos和其他独裁者的资产案件,与美国和EU的税务争端,以及2023年Credit Suisse的倒闭。本书后面的章节将探讨这些事件。战争年代的历史所提供的是一种分寸感。1939年至1945年的失败是机构的失败。从中央银行到联邦委员会,各个机构都在其所理解的法律范围内行事,却没有提出当时情势所要求的问题。

从一位曾在苏黎世、新加坡和香港为金融机构提供咨询的执业者的角度来看,最持久的教训就在于此。合规规则可以成文化,但追问资产来自何处、并在答案不令人满意时拒绝业务的习惯,必须在机构内部培养。Bergier委员会并没有创造这种习惯。但它以有据可查的细节展示了缺乏这种习惯所付出的代价,从而使反对这种习惯变得更加困难。

注释

  1. 议会服务处,“Die Schweiz und der Zweite Weltkrieg – Chronologie”,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de/ch-wk2-chronologie-d.pdf,1996年12月13日条目(一致通过关于历史和法律调查的联邦决议)和1997年1月14日条目(一家保安公司的雇员Christoph Meili公开了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的销毁文件事件)。该案在F.VI章中讨论。 ↩
  2. 瑞士—第二次世界大战独立专家委员会(UEK),最终报告,导言,第38页,https://www.uek.ch/en/schlussbericht/synthesis/ueke.pdf:“In July 2001, the Swiss Federal Council decided otherwise and granted companies the option to take back the photocopies made in their archives. This affects some 12,000 records.” ↩
  3. 《瑞士债务法》第958f条第1款(“Die Geschäftsbücher und die Buchungsbelege sowie der Geschäftsbericht und der Revisionsbericht sind während zehn Jahren aufzubewahren”),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2/22/220-958f-1336.html;1997年10月10日《反洗钱法》第7条第1款和第3款,要求交易和澄清的记录须足以使合格第三方形成可靠判断,并在业务关系结束或交易完成后至少保存十年,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5.0-7-11.html。 ↩
  4. 1997年10月10日《反洗钱法》(SR 955.0)第6条第2款和第9条第1款,英文文本见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6-10.html和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9-15.html:如果交易或业务关系显得异常,或有迹象表明资产是重罪所得,中介机构必须澄清其经济背景和目的;如果知悉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存在此类关联,必须立即向反洗钱报告办公室报告。该法自1977年以来的发展在F.V章中论述,现行法律在I部分中论述。 ↩
  5. 议会服务处,“Die Schweiz und der Zweite Weltkrieg – Chronologie”,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documents/de/ch-wk2-chronologie-d.pdf,关于1998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华盛顿纳粹掠夺资产会议的条目,四十多个国家在该会议上通过了关于被掠夺艺术品的非约束性原则。2003年6月20日《联邦文化财产国际转让法》(SR 444.1),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4/44/444.1-34-39.html:生效日期为2005年6月1日(2005年4月13日联邦委员会决定)。艺术品交易的注意义务规定于第16条,三十年的追索期限源自第9条以及对《瑞士民法典》(CC)第934条的修订(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4/44/444.1-index.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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