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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从1885年法律到瑞士偿付能力测试——概述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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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每一家在苏黎世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都处在一个根源可追溯至1874年宪法修订的监管体制之下。当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审查从 Mythenquai 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批准一款新的住院补充保险产品,或者对未经同意致电住户的中介人启动程序时,它所行使的权力,正是联邦在十九世纪首次为自己确立的。1885年6月25日关于私营保险企业监管的联邦法律,创设了欧洲最早的专门保险监管机构之一。其后继的1978年和2004年法律、自2006年起引入的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以及2024年1月1日生效的《保险监管法》部分修订,构成了一条可以不间断追溯的发展脉络。在瑞士金融法中,很少有哪个领域能如此清晰地展示:一项早期的公共干预——由一个年轻市场的种种失败所塑造——如何成长为一个精密的、以风险为本的体系,并为其他法域所研究和部分效仿。

本章追溯这条脉络。它从1874年的宪法授权和1885年的法律谈起,介绍伯尔尼联邦保险局的工作和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并梳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寿险公司无法再履行对瑞士投保人的义务时,联邦所通过的保障立法。随后转向1978年的法律、1989年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签订的直接非寿险协定,以及1990年代的放松管制。核心部分论述2001年和2002年的危机、2004年12月17日的《保险监管法》、瑞士偿付能力测试、2009年FINMA的设立,以及2015年瑞士监管体制被认定与 Solvency II 等效。本章以较长篇幅讨论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保险监管法》和经修订的《监管条例》,包括新的重整制度、专业投保人与零售投保人的区分,以及中介人的行为规则。本章最后讨论执法实践、集团监管、与 Solvency II 及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资本标准的比较,并给出执业者的评估。

三个视角贯穿全文。历史学家看到的是一个国家:它之所以早早介入,是因为它目睹了外国和本国保险公司的倒闭,并在大约一个世纪里对保费和条款保持着严密、有时带有家长式色彩的控制。法律人看到的是一套法规:它从许可和保证金制度,逐步转向以原则为本、以经济视角看待资产负债表的方式,并着重强调对投保人的保护优先于股东和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在瑞士最大的保险集团所在地苏黎世,执业者看到的是一种要求严格、专业能力强且易于沟通的监管文化,其主要工具SST已成为董事会、精算师和投资者日常用语的一部分。本部分第E.I至E.III章将 Rentenanstalt、Swiss Re 和 Zurich Insurance 作为企业加以介绍。本章则考察它们赖以成长的公共框架。

结论

瑞士的保险监管始于1874年的一项宪法授权和1885年的一部简短法律,其通过是因为一个不受监管的市场所出现的种种失败表明,投保人需要保护。联邦保险局自成立之初便由统计学家和精算师组成,它建立了一套许可、报告和事前产品审查的制度;这一制度很好地保护了投保人,同时也庇护了一个卡特尔化的行业。1919年和1930年的保障法律在德国寿险公司于通货膨胀中崩溃后通过,确立了资产隔离原则,这一原则至今仍以“受约束资产”的形式存在。

二十世纪下半叶带来了1978年的新法律,并通过1989年的非寿险协定迈出了欧洲一体化的第一步。1990年代的放松管制瓦解了卡特尔,并取消了大部分事前产品审查。随后,2001年和2002年的危机暴露了以会计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规则的弱点,催生了2004年的《保险监管法》和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ST于2006年引入、自2011年起强制适用,它以与市场一致、以风险为本的方式衡量偿付能力,已成为瑞士保险业的核心管理与监管工具。在FINMA于2009年接管监管之后,欧盟委员会于2015年认定瑞士监管体制与 Solvency II 等效。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完善了现代框架。它引入了包括业务组合转让和自救(bail-in)在内的重整制度、按客户保护需求区分的差异化监管、针对中介人和合格寿险的行为规则,以及小型保险公司制度。FINMA经修订的条例和通函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从技术细节上落实了这些规则。另一项豁免再保险经纪人登记义务的修订尚在进行中。对于作为瑞士最大保险和再保险集团所在地的苏黎世而言,这一框架是金融中心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重要性不亚于银行、证券交易所和法院。

五句话概要

1. 1874年《联邦宪法》第34条将私营保险置于联邦监管之下;1885年6月25日的法律对此加以落实,建立了由伯尔尼联邦保险局负责管理的许可和报告制度,该局是欧洲最早的专门保险监管机构之一。

2. 1908年的《保险合同法》以及在德国寿险公司于通货膨胀中崩溃后通过的1919年和1930年保障法律,增加了合同法上的保护以及为投保人隔离的资产,后者至今仍以受约束资产的形式存在。

3. 在1990年代卡特尔和事前产品审查被废除、2001年和2002年的危机暴露出以会计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规则的局限之后,2004年的《保险监管法》引入了瑞士偿付能力测试,这是一项与市场一致、以风险为本的资本要求,自2011年起强制适用。

4. FINMA于2009年接管保险监管,六年后,欧盟委员会认定瑞士的偿付能力和集团监管制度与 Solvency II 等效,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5. 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保险监管法》增加了保险公司重整制度、对专业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差异化监管,以及针对中介人和合格寿险的行为规则,这些共同构成了苏黎世保险和再保险中心今日运作的框架。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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