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
苏黎世的法律
在瑞士,遗产税和赠与税属于州税。联邦无权征收这些税。各州自行决定是否对死亡时的转让和赠与征税、向谁征税以及适用何种税率。苏黎世依据《遗产和赠与税法》(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gesetz,ESchG),LS 632.1,同时征收这两种税。该税向受领人征收,并取决于受领人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远近。在本州设有住所、追求公益或慈善目的的法人免税。1当被继承人最后住所位于苏黎世,或赠与人在赠与时住所位于苏黎世时,该州拥有管辖权。对于位于本州的不动产,无论被继承人的住所在何处,均由不动产所在州管辖。2
苏黎世这一税种最重要的特点是对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免税。1999年11月28日,该州选民批准了一项修正案,自2000年1月1日起,子女、孙子女及更远的直系卑亲属完全免缴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此之前,直系卑亲属须按2%至6%的累进税率纳税,最高税率适用于超过100万瑞士法郎的遗产。3此后适用的税率表根据受领人与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关系对受领人进行分组,每组设有免税额,税率随转让规模和关系远近而上升。州税务局在其实务汇编中公布了该税率表,并注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有效。4父母、兄弟姐妹、更远的亲属、同居伴侣以及无亲属关系的人仍须纳税,对于无亲属关系的继承人而言,税负可能相当可观。
苏黎世的制度符合瑞士的一般做法。据联邦税务局(ESTV)称,各州对配偶免税,并且通常对直系卑亲属免税。施维茨和上瓦尔登既不征收遗产税,也不征收赠与税。楚格对父母、祖父母以及直系卑亲属免税。5少数几个州仍按较低税率对直系卑亲属征税。其实际后果是,对于大多数瑞士家庭而言,遗产税在财富代际传承中不起作用。对于富裕客户而言,这一问题主要出现在资产留给非配偶伴侣、兄弟姐妹或其子女,或无亲属关系的人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最后住所的选择可能至关重要。
2015年和2025年的联邦倡议
曾有两次尝试引入联邦遗产税。第一次是一项人民倡议,要求对超过200万瑞士法郎的遗产征收20%的联邦税,其收入大部分将拨付老年和遗属保险(AHV),该倡议于2015年6月14日以压倒性多数被否决。6第二次来自社会民主党的青年组织JUSO,即题为“Für eine soziale Klimapolitik – steuerlich fair finanziert (Initiative für eine Zukunft)”的人民倡议。该倡议本将对超过5000万瑞士法郎免税额的遗产和赠与征收50%的联邦税,收入的三分之二归联邦,三分之一归各州,专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
2024年和2025年,该倡议主导了瑞士富裕家庭之间的讨论。其支持者认为,巨富人士应按其财富比例承担气候保护的部分成本。联邦委员会、议会、中间派和右翼政党以及工商协会则警告称,这将导致富裕家庭外流,并威胁家族企业的传承,因为企业所有者将不得不出售部分公司股份来缴税。2025年11月30日,选民以78.3%的反对票否决了该倡议,投票率为43%。没有一个州接受该倡议。只有两个市镇投了赞成票,即以50.8%赞成的伯尔尼市和伯尔尼汝拉地区的小市镇Schelten。7
对苏黎世金融中心而言,这一结果消除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在投票前的几个月里,富裕家庭是否应在可能的生效之前移居国外的问题,在媒体和顾问之间被广泛讨论。明确的投票结果恢复了此前的状况。它确认遗产征税仍属州的事务,并且对配偶和直系卑亲属的免税获得了广泛支持。尽管如此,这场辩论还是留下了痕迹。它表明,财富税与州遗产税的结合会反复引起政治关注。瑞士框架的稳定性必须在每次投票中重新赢得。
规划考量
在对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免税的州,遗产规划的重点在于税收制度的其他组成部分。就财富税而言,家族企业的估值以及信托或基金会所持资产的处理至关重要。关于家族办公室、信托和基金会的章节已介绍了瑞士对外国信托的处理方式,该处理原则上遵循瑞士税务会议关于信托的通函。对于向免税范围以外人士的转让,税负取决于死亡时住所所在州的免税额和税率。因此,遗产将传给生活伴侣、兄弟姐妹或用于州外慈善目的的人,可以通过在不征收遗产税的施维茨设立住所,或在税率表对相关受领人更为有利的州设立住所,来减轻税负。此类规划必须符合真实变更住所的要求,税务机关会对此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在晚年变更住所的情况下。
涉外因素进一步增加了复杂性。最后住所位于苏黎世的被继承人,可能将其他国家的资产留给居住在国外的继承人。瑞士在遗产税领域仅缔结了少数几项双重征税协定。8因此,与外国遗产税的冲突十分常见,例如继承人居住在德国时适用的德国遗产税。德国方面的问题在K部分中讨论。
注释
- Kanton Zürich, Kantonales Steueramt,“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steuern-natuerliche-personen/erbschafts-und-schenkungssteuer.html。 ↩
- 《瑞士联邦宪法》(BV)第127条第3款禁止州际双重征税,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0/101-127-158.html。Kanton Zürich,“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steuern-natuerliche-personen/erbschafts-und-schenkungssteuer.html,指出在被继承人最后住所位于本州,或位于本州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即产生纳税义务,赠与亦适用相应规则。 ↩
- NWB Datenbank,“Abschaffung der Erbschaft- und Schenkungsteuern für direkte Nachkommen im Kanton Zürich”,https://datenbank.nwb.de/Dokument/42593/。 ↩
- Kanton Zürich,Zürcher Steuerbuch第500.1号,“Tarif der 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https://www.zh.ch/de/steuern-finanzen/steuern/treuhaender/steuerbuch/steuerbuch-definition/zstb-500-1.html。 ↩
- ESTV,Steuerinformationen,“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n (Stand der Gesetzgebung: 1. Januar 2025)”,https://www.estv2.admin.ch/stp/ds/d-erbschaft-schenkung-de.pdf。 ↩
- Wikipedia,“2015 Swiss referendums”,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15_Swiss_referendums,记载“Millionen-Erbschaften besteuern für unsere AHV (Erbschaftssteuerreform)”倡议于2015年6月14日以71.0%的反对票被否决,所有州均反对。 ↩
- SRF,“Erbschaftssteuer-Initiative scheitert klar”,2025年11月30日,https://www.srf.ch/news/abstimmungen-vom-30-november-erbschaftssteuer-scheitert-klar。SRF指出,该倡议很早就被视为对历史悠久的瑞士家族企业的威胁。 ↩
- ESTV各国页面列出了与德国于1978年11月30日缔结的遗产和继承税协定,https://www.estv.admin.ch/de/deutschland,与英国于1993年12月17日缔结的协定,https://www.estv.admin.ch/de/vereinigtes-koenigreich,以及与美国于1951年7月9日缔结的协定,https://www.estv.admin.ch/de/usa。奥地利联邦财政部,“DBA Erbschaftssteuer”,将与瑞士的协定列为有效,https://www.bmf.gv.at/themen/steuern/internationales-steuerrecht/doppelbesteuerungsabkommen/dba-erbschaftssteuer.html。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