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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8年法律到欧洲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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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年的法律在九十多年间一直是瑞士保险监管的法律基础,并辅以各项担保法律以及大量的条例和行政实践。直到1978年6月23日《关于私营保险机构监管的联邦法》出台,才进行了全面修订。与此同时,联邦保险局更名为Bundesamt für Privatversicherungen(BPV),即联邦私营保险局。11978年的法律将此前的大部分实践予以成文化,其中包括在许多业务领域对费率和一般条款实行事前审批。该法并未改变基本理念,即仍以细致的产品管控为核心,并辅以关于准备金和投资的规则。

外部环境的变化快于法律的变化。自1980年代起,瑞士保险卡特尔开始承受压力。在卡特尔委员会于1988年审查财产保险市场之后,联邦最高法院至1996年分数步撤销了行业协会章程中所有要求会员遵守价格和条件协议的规定。1995年的第三部《卡特尔法》随后确立了竞争优先于行业协议的原则。2以事前费率审批为基础的监管与以卡特尔方式组织的市场,数十年来相互支撑。卡特尔瓦解之后,细致产品管控的理由也随之削弱。

欧洲一体化提供了第二个推动力。1989年10月10日,瑞士与欧洲经济共同体缔结了一项关于人寿保险以外的直接保险的协定。该协定给予非寿险公司相互的设立自由,使瑞士保险公司可在共同体成员国开设代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共同体保险公司亦可在瑞士开设,而无需为每一分支机构单独计算偿付能力。该协定既不涵盖人寿保险,也不涵盖再保险和社会保障计划,亦不延及跨境服务。该协定于1992年1月30日获联邦议会批准,并于1993年1月1日生效。3对于Zurich和Winterthur等在共同体国家拥有大型非寿险分支机构的瑞士集团而言,该协定在共同体正在建设其保险单一市场之际确保了市场准入。

1992年12月6日的全民投票否决了加入欧洲经济区,从而关闭了通往单一市场的多边途径。联邦委员会以Swisslex计划作为回应,在许多领域自主地使瑞士法律与共同体标准接轨。在保险领域,1992年3月20日的Schadenversicherungsgesetz(《直接非寿险法》)已在投票之前实施了非寿险协定。Swisslex计划随后增加了1993年6月18日的Lebensversicherungsgesetz(《直接寿险法》),为人寿保险引入了共同体式的规则。实质上,这些法律使瑞士法律向第三代保险指令的共同体模式靠拢,而第三代指令已在共同体内废除了对费率和条款的系统性事前管控。瑞士逐步跟进。1990年代,大多数非寿险业务领域废除了事前产品管控,而在职业养老金业务、补充健康保险以及被认为投保人尤其处于弱势的某些其他领域则予以保留。4

与邻国及伙伴国家的双边安排使整体格局趋于完整。1996年12月19日,瑞士与列支敦士登缔结了一项关于直接保险和保险中介的协定,随后于2015年又缔结了一项关于自然灾害保险的协定。英国退出欧盟后,两国于2019年1月25日缔结了一项关于直接非寿险的协定,在双边关系中保留了1989年协定的效力。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与英国之间的《伯尔尼金融服务协定》则更进一步。该协定允许英国保险公司在相互承认双方监管结果的基础上,在瑞士就特定非寿险领域向批发客户提供跨境服务。5

注释

  1. 2003年5月9日Botschaft VAG(前引),其中将“Bundesgesetz vom 23. Juni 1978 betreffend die Aufsicht über die privaten Versicherungseinrichtungen”称为当时有效的主要法律。《瑞士历史辞典》(HLS),“Versicherungen”(前引),以及瑞士保险协会(SVV),“Rückblick auf 140 Jahre Versicherungsregulierung”(前引),二者均将该局的更名时间定为1978年。 ↩
  2. Swiss Re,Geschichte der Versicherung in der Schweiz(前引),第37页:“Schliesslich hob das Bundesgericht bis 1996 in mehreren Schritten alle Bestimmungen in den Verbandsstatuten auf, die Mitglieder zur Einhaltung von Preis- und Konditionsabsprachen verpflichteten.” SVV,“Rückblick auf 140 Jahre Versicherungsregulierung”(前引),其中指出1995年的《卡特尔法》将市场竞争置于优先地位,并终结了此前的行业协议。 ↩
  3.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International treaties”,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legal-basis/international-treaties/,其中列有“Agreement of 10 October 1989 between the Swiss Confederation and the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on Direct Insurance other than Life Insurance”。联邦外交部欧洲事务司,“Insurance”,https://www.europa.eda.admin.ch/en/insurance。该页面还记载,该协定已于2018年更新,以考虑瑞士偿付能力测试和Solvency II(偿付能力II)。 ↩
  4. 2003年5月9日Botschaft VAG(前引),其中列举了1992年3月20日的《直接非寿险法》和1993年6月18日的《直接寿险法》,并阐述了它们与同欧洲经济共同体(EEC)所订协定、否决加入欧洲经济区(EEA)以及Swisslex计划之间的关联。该咨文还指出,非寿险“seit einigen Jahren”已不再实行系统性事前产品管控,并建议普遍以事后管控取而代之,特定险种除外。 ↩
  5. FINMA,“International treaties”(前引),其中列有与列支敦士登于1996年12月19日和2015年7月10日缔结的协定,以及与英国于2019年1月25日缔结的协定。FINMA,“Berne Financial Services Agreement”,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legal-basis/international-treaties/berne-financial-services-agreement/,其中说明了该协定于2026年1月1日生效,以及英国保险公司在特定非寿险领域的适用范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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