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信托与2008年数据事件
1926年《人与公司法》
使列支敦士登在德语区富裕家族中声名远扬的工具,是其基金会和信托法律。其渊源是1926年1月20日的《人与公司法》(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PGR),这是一部关于法人和公司法律的全面法典,由这个小国在与瑞士签订关税条约数年后通过。1PGR提供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形式,其中包括机构(Anstalt)——一种没有成员、可用于商业或控股目的的法律实体;PGR第552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基金会;以及PGR第897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信托关系(Treuhänderschaft)和信托企业(Treuunternehmen),它们将英美信托移植到大陆法体系之中。2对信托的引入尤其不同寻常。在瑞士和德国将信托视为与其物权法不相容的外来制度之时,列支敦士登却将其编纂成法,从而使公国对那些既希望获得信托的灵活性、又希望身处邻近的德语法域的客户颇具吸引力。
这部法律的设计有着明确的经济目标。在与奥地利的联系瓦解之后,列支敦士登需要新的收入来源,而现代公司法、对控股公司和住所公司的低税负以及瑞士法郎三者的结合被证明行之有效。来自德国、奥地利以及后来来自更遥远地区的外国企业家和家族,在瓦杜兹设立基金会和机构(Anstalten),由当地受托人管理,并持有存放于瑞士和列支敦士登银行的资产。苏黎世从一开始就在这一体系中发挥着核心作用。苏黎世的律师和银行就如何使用列支敦士登架构向客户提供咨询,其中许多架构将资产存放在苏黎世的账户中。战后数十年间典型的德国架构包括:一家由列支敦士登受托人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列支敦士登基金会,一份为创始人保留其影响力的委托协议,以及在苏黎世或列支敦士登银行开设的证券账户。
2008年基金会法改革
1926年的基金会法经2008年6月26日的一部法律全面修订,该法于2009年4月1日生效。3这项筹备多年的改革回应了对旧法的批评:旧法缺乏治理规则,受益人权利不明确,创始人可以轻易将基金会用作空壳。修订后的法律区分了受国家监督的公益基金会和不受国家监督的私益基金会,除非后者自愿接受监督。它加强了受益人的知情权,明确了创始人可以保留的权力,并引入了关于监督机构的规则。4
生效日期距2009年3月的《列支敦士登宣言》仅数周,这并非巧合。这项改革是将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重新定位为合法的遗产规划和资产保护工具、使之符合国际透明度标准的努力的一部分。对苏黎世的顾问而言,改革后的基金会仍是常用工具。它被用于家族成员分布在多个DACH(德国、奥地利、瑞士)国家的家族的传承规划,用于以保持所有权统一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以及用于公益目的。创始人和受益人居住国的税务处理已成为决定性问题。在自动信息交换(AEOI)和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下架构的透明度,已经取代了曾经界定这类架构的匿名性。
2008年LGT数据事件
终结旧模式的事件始于一起数据盗窃。LGT的受托服务子公司LGT Treuhand的员工海因里希·基伯(Heinrich Kieber)于2002年复制了客户数据。数年后,他以约420万欧元的价格将这些数据出售给德国联邦情报局。2008年2月14日,德国调查人员搜查了德国邮政(Deutsche Post)首席执行官克劳斯·聪温克尔(Klaus Zumwinkel)的住宅和办公室,他被怀疑通过一家列支敦士登基金会逃税约一百万欧元。德国约有600至700人受到怀疑,美国、英国、法国、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及其他若干国家随后也展开了调查。5聪温克尔在电视镜头前被捕的画面成为这一事件的标志性影像,他此后不久便辞去了职务。
这一事件对三个国家都产生了影响。对德国而言,它确立了购买被盗客户数据的做法,此后多个州(Länder)的税务机关将这一做法用于来自瑞士银行的数据。它还为K.I章所述的德国打击避税天堂运动提供了政治动力。对列支敦士登而言,它引发了与德国的外交危机和声誉冲击,加速了已在进行中的改革。对苏黎世而言,这是一个警告。数据来自一家列支敦士登信托公司,但其揭示的许多架构将资产存放在瑞士银行。这一事件表明,数十年来为德国客户服务的列支敦士登实体与瑞士账户的组合已不再提供保护。同年美国参议院小组委员会对LGT和UBS的调查证实,这两个金融中心将被放在一起评判。6
这一事件也说明了信托公司在DACH财富业务中的作用。列支敦士登的受托服务行业,连同其受托人和信托公司,是客户、法律架构和银行之间的纽带。如今该行业受到监管和监督。根据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监管局(FMA)的数据,2024年有126名个人受托人和219家信托公司持有牌照。7它们在苏黎世的同行,即组织在瑞士受托服务行业中的受托人和受托服务提供者,自2020年起只要以信托受托人身份行事,即须遵守《金融机构法》(FinIA)。这两个行业在为DACH客户管理架构方面密切合作。
注释
- Lilex,“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 (PGR) vom 20. Januar 1926”,https://www.gesetze.li/konso/1926.004。↩
- Liechtenstein Finance,“Where is the law on foundations enshrined?”,https://finance.li/en/knowledge/where-is-the-law-on-foundations-enshrined/。↩
- Liechtenstein Finance,“Where is the law on foundations enshrined?”(见上注)。修订后的规定仍位于PGR第552条及以下各条,公益基金会的监督由基金会监督局(Stiftungsaufsichtsbehörde,STIFA)负责。↩
- Marxer & Partner(编),Liechtensteinisches Wirtschaftsrecht,Manz 2021,“Die liechtensteinische Stiftung”一章,https://www.marxerpartner.com/files/media/Downloads/Die_Stiftung_DEU.pdf,涉及2008年6月26日通过、自2009年4月1日起生效的改革:公益基金会由基金会监督局(Stiftungsaufsichtsbehörde)监督;私益基金会除自愿接受监督外“nicht behördlich beaufsichtigt”;受益人的知情权;保留的撤销权和修改权;以及监督机构。↩
- Wikipedia,“2008 Liechtenstein tax affair”,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8_Liechtenstein_tax_affair,仅供参考。本书K.I章论述了该事件的德国方面,包括购买被盗数据的合法性问题。↩
- Wikipedia,“2008 Liechtenstein tax affair”,https://en.wikipedia.org/wiki/2008_Liechtenstein_tax_affair,其中报道,美国参议院常设调查小组委员会在其2008年关于离岸避税天堂的调查结论中点名了瑞士的UBS和列支敦士登的LGT Group。委员会报告本身未予查阅。UBS案在本书C部分论述。↩
- FMA,Finanzplatz Liechtenstein,2025年版,https://www.fma-li.li/fma-li/documents/publikationen/finanzplatz-liechtenstein/fma-broschuere-finanzplatz-liechtenstein-2025.pdf。↩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