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作为金融语言
合同:英语文本,瑞士法或英国法
英语是通过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的国际资本市场进入苏黎世金融中心的。彼时,瑞士银行成为欧洲债券市场和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参与者。这些市场的文件以英语起草,通常适用英国法或纽约法,瑞士银行也理所当然地沿用了这些文件。如今,国际金融文件主要采用总部设在伦敦和纽约的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文本,其中最重要的是用于衍生品交易的ISDA主协议(ISDA Master Agreement)以及贷款市场协会(Loan Market Association)推荐的银团贷款文本,这些文本均以英语起草,通常适用英国法或纽约法。1因此,一家与伦敦交易对手进行衍生品交易、或参与向跨国借款人发放银团贷款的苏黎世银行,将以英语并在外国法之下开展工作。
尽管如此,在苏黎世订立的合同中,有很大一部分仍选择瑞士法作为准据法,其中包括许多以英语起草的合同。向瑞士借款人发放的国内银团贷款、瑞士债券发行、瑞士公司的股份购买协议以及瑞士银行的资产管理委托,常常以英语撰写并适用瑞士法。瑞士国际私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自由: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16条选择准据法,依据PILA第5条选择管辖法院。以英语作为文件语言、以瑞士法作为准据法,这一组合造成了上文所述的局面:一份英语合同须对照一部瑞士法律加以解释,而该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文本却是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起草此类合同的律师必须用英语词汇表达瑞士法律概念,同时又不能引入这些词汇在英国法中所具有的含义。在适用瑞士法的英文股份购买协议中,“warranty”(保证)的含义取决于瑞士法关于出卖人责任的规则;而瑞士文件中的“trust”(信托)则必须依据《海牙信托公约》和瑞士国际私法加以分析。
以瑞士法作为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优势众所周知。《瑞士债务法》(CO)篇幅简短、易于查阅,并有英文译本。其合同法一般原则足够灵活,能够容纳国际金融的各种结构。瑞士各级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拥有悠久的商事判例传统,来自不同法律传统的当事人也普遍认为瑞士法具有中立性。其劣势在于语言。瑞士合同法植根于一整套几乎完全以德语和法语写成的学说和判例之中。选择瑞士法的外国当事人必须依靠瑞士律师来解释其自身合同的含义,因为决定某一条款将如何被解读的法律评注大多没有英文版本。苏黎世的律师事务所虽出版了瑞士法的英文指南,但英文文献与德语、法语学说之间的差距依然相当大。
法庭上的英语
长期以来,民事法院一直是官方语言的最后堡垒。《瑞士民事诉讼法》(CPC)第129条曾毫无例外地规定,诉讼须以主管州的官方语言进行。2023年3月17日的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打开了这座堡垒。现行第129条第2款允许州法规定:经当事人共同申请,可在商事法院或普通法院使用另一种国家语言,或在CPC第6条第4款c项意义上的国际商事纠纷中使用英语。2苏黎世州已利用这一可能性推进设立苏黎世国际商事法院(Zurich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的项目。该法院被设想为现有商事法院的一个审判庭,经全体当事人申请,以英语审理国际商事案件。该项目的沿革、州法案及其局限已在第I.I章中讨论,此处不再赘述。
从语言基础设施的角度看,有两个方面值得强调。第一,法庭上使用英语取决于全体当事人的选择。由于官方语言仍为德语,未同意使用英语的一方可坚持以德语进行诉讼。因此,英语是在不取代德语的前提下被加入基础设施的,这与瑞士处理多语言问题的总体思路相一致。第二,这项改革将一种长期非正式存在的做法加以正式化。苏黎世商事法院早已接受无需翻译的英文证据材料。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它也会与讲英语的当事人直接以英语进行和解听证。因此,立法所承认的是苏黎世司法机关早已具备的语言能力。3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的上诉仍是英语选项的例外,因为该法院以官方语言进行诉讼;但有一项例外:依据《联邦最高法院法》(BGG)第77条第2款之二——该条款随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PILA第12章修订而引入——在与仲裁相关的上诉中,诉状可以英语提交。
监管中的英语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是一个受《联邦行政程序法》(VwVG)约束的联邦机构。该法第33a条规定,程序以官方语言之一进行,原则上使用当事人提交或将要提交申请时所用的语言。实践中,FINMA的规则和出版物以德语和法语发布,通常附有英文版本,并且FINMA在其若干工作领域接受英语。例如,其金融科技服务窗口(FinTech desk)表示,咨询可以官方语言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或以英语提交。4FINMA还提供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英语版本的银行牌照申请模板。5由于大型国际机构的内部文件大多以英语撰写,FINMA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审查的材料中也有很大一部分是英文的。
行政法也允许主管机关免除翻译。关于瑞士行政程序的标准教学材料指出,程序语言通常是当事人申请所使用的语言。对于未以官方语言起草的文件,这些材料援引《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3a条第3款和第4款,依据该规定,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主管机关可以免除翻译。6然而,FINMA的正式决定,即其裁决和执法决定,仍以官方语言作出。一家收到德文FINMA裁决的外国银行必须能够阅读该裁决,或必须将其翻译,因为对其具有约束力、并将由位于圣加仑的联邦行政法院审查的,正是德文文本。以英语为工作语言、以德语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的语言,这种组合是瑞士做法的典型特征。
仲裁中的英语
仲裁是英语发展最为深入的领域。瑞士的国际仲裁受PILA第12章调整,该章允许当事人自由确定程序语言。苏黎世和日内瓦是全球领先的国际仲裁地之一。瑞士仲裁中心(Swiss Arbitration Centre)于2021年由瑞士各商会的仲裁机构演变而来,2024年登记新案件100件。其中82%属于国际案件,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既未在瑞士注册也未在瑞士设有住所;当事人来自37个国家,程序以英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进行。7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PILA第12章修订承认了这一现实:它允许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以英语向联邦最高法院提交诉状,并包含旨在使瑞士仲裁法更便于外国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的条款。
对苏黎世金融中心而言,英语仲裁是连接其业务的国际性与其法律的瑞士性之间的桥梁。当一方当事人为外国机构或主权国家时,银行和金融纠纷常常通过仲裁解决。此类案件中的仲裁员、代理律师和专家往往来自多个法域,并以英语沟通。实体问题可以适用瑞士法,仲裁受瑞士程序法调整,但程序语言却是英语。因此,苏黎世仲裁律师群体是瑞士法律界英语水平最高的群体之一,其成员经常在德语的国家法院诉讼与英语仲裁之间往来穿梭,习以为常。
公司语言与外籍人士群体
在苏黎世的大型银行、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人中,英语已成为公司语言。在全球开展业务的机构,其董事会文件、风险报告、合规手册和内部通讯均以英语起草。苏黎世的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并不具备专业水平的德语能力。瑞士公司法的正式文件仍是例外:向商业登记处提交的申请及登记内容本身必须使用相关州的官方语言,在苏黎世即为德语。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证明文件以其他语言提交,登记处可要求提供译文。8因此,一家苏黎世公司可以使用英文名称、以英语开展业务、以英语编制董事会文件,同时以德语提交其法定文件。这一组合说明了语言基础设施的各个层次如何在彼此之间分工。
支撑这个英语世界的外籍人士群体规模可观。上文引用的城市统计数据显示,在2019年至2021年间,15岁及以上居民中有近14%将英语列为主要语言。在全国范围内,2023年有23%的就业人口在工作中使用英语。9这一群体由国际学校、英语媒体、教会和俱乐部提供服务,并且越来越多地享有以英语提供的公共服务。对金融中心而言,外籍人士群体既是资产,也是挑战。它提供了本地劳动力市场无法足量供给的专业技能。与此同时,一个生活在英语环境中、很少学习德语的群体始终处于瑞士政治和社会生活的边缘,这可能会限制其对这座城市的长期投入。
注释
- ISDA主协议(1992年版和2002年版)规定可在英国法与纽约法之间进行选择。贷款市场协会发布的推荐文本主要适用英国法。 ↩
-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瑞士民事诉讼法》(ZPO,即CPC)第129条(2023年3月17日修订),文本载于swissrights.ch,https://www.swissrights.ch/gesetze/Artikel-129-ZPO-2025-DE.php。 ↩
- Regierungsrat des Kantons Zürich, Antrag vom 2. Juli 2025, Vorlage 6034, https://www.zh.ch/bin/zhweb/publish/regierungsratsbeschluss-unterlagen./2025/721/6034_GOG_Aenderung.pdf,已在第I.I章中讨论:“Gegenwärtig dürfen Klagebeilagen in englischer Sprache eingereicht werden, was ein Verfahren nicht nur beschleunigt, sondern für die Parteien auch kostspielige Übersetzungen entbehrlich macht.”该报告还指出,视合议庭的组成情况,法院与讲英语的当事人在和解听证中直接以英语沟通。 ↩
- FINMA, “Authorisation enquiries and ICOs”, 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fintech/unterstellungsanfragen-und-icos/:“Enquiries may be submitted in the official languages (German, French and Italian) or in English to FINMA’s FinTech desk.” ↩
- FINMA, “Banks: getting licensed”, https://www.finma.ch/en/authorisation/banks-and-securities-firms/getting-licensed/banks/,该网页提供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英语版本的申请模板。 ↩
- Universität Zürich, Rechtswissenschaftliches Institut, Lehrstuhl Kley, Verwaltungsverfahrensrecht,第4.1.2章“Verfahrensform”,https://www.rwi.uzh.ch/elt-lst-kley/vwvr/verfahren/de/html/chapter_1_12.html。 ↩
- 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 Annual Report 2024”,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update-from-the-swiss-arbitration-centre-2024/。在新案件中,约三分之二的仲裁协议仍援引该中心的前身机构。 ↩
- 2007年10月17日《商业登记条例》(HRegV,SR 221.411),双语版本载于droit-bilingue.ch。第16条第4款:“Die Anmeldungen sind in einer der Amtssprachen des Kantons abzufassen, in dem die Eintragung erfolgt”,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16-26.html。第29条:登记以申请所用语言作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29-41.html。第20条第4款:如证明文件以非该州官方语言的语言提交,登记处可要求提供译文,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2/221.411-20-30.html。 ↩
- SRF News, “Nicht-Landessprachen auf dem Vormarsch”,前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