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所得与跨境通勤者
一般规则与第15a条
根据协定第15条,受雇所得在受雇活动实际进行的国家纳税。通常的例外适用于不足183天的短期派遣,前提是雇主并非该国居民,且报酬并非由其在该国的常设机构负担。1对于每天跨越莱茵河的数以千计的通勤者,协定在第15a条中设有特别制度。跨境通勤者(Grenzgänger)是指居住在一国、在另一国工作并定期从工作地返回其居所的人。其工资可在居住国纳税,而工作国可征收不超过总报酬4.5%的预扣税,前提是该通勤者以官方证明证实其居所。在工作地偶尔过夜不影响通勤者身份。但如通勤者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因职业原因有超过六十个工作日未返回家中,则该身份终止。居住国会将该预扣税纳入考虑,德国的做法是将其抵免德国所得税。2
跨境通勤者制度在两个方面与本章相关。第一,它界定了在苏黎世工作但将家庭住所保留在巴登-符腾堡州的德国人的税务地位。这类人在德国仍负有完全纳税义务,在瑞士仅缴纳预扣税。许多德国人在将家庭迁至该州之前,便是以这种方式开始其在瑞士的职业生涯的。第二,该制度体现了贯穿整个协定的原则:对于生活中心仍在德国的人,德国保留首要征税权。因此,意在改变税务地位的迁居必须改变生活中心,而不仅仅是工作地点。
居家办公、出差与2023年议定书
2020年后居家办公的普及给通勤者制度带来了新的难题,因为在德国居家工作的日子不涉及跨越边境,可能被计为未返回的日子。主管当局先是在疫情期间、随后以永久方式,通过相互协商协议作出回应。其中,联邦税务局(ESTV)的国别页面列出了一项2022年关于跨境通勤者全天居家办公的协议。32023年议定书已将上述安排的部分内容纳入条约文本。根据已公布的摘要,工资应以雇主确认的实际工作日为基础进行分配,出差日则记录在出差日历中。跨境通勤者的定义现在以在约定工作日中至少达到一定最低比例的通勤为依据。4
对于迁居后仍担任德国公司总经理的企业家,则适用另一项规则。德国Geschäftsführer(总经理)或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报酬,长期以来根据协定第15条第4款受到特别处理。该条款允许公司居住国对担任领导职务且其活动并不局限于另一国的人员的报酬征税。5结合第4条第4款以及德国关于有限纳税义务的规则,这意味着继续从苏黎世经营其德国公司的企业家,其报酬通常仍须在德国纳税。
注释
- 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并版本,同上引,第15条第1款和第2款。 ↩
- 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并版本,同上引,第15a条第1款至第3款。居所证明以上引ESTV国别页面所列的官方表格Gre-1至Gre-5签发。 ↩
- ESTV, “Deutschland”,同上引,列出了关于居家办公的跨境通勤者征税问题的协商协议,包括2020年和2021年新冠疫情期间达成的协议。 ↩
- LawMedia Redaktion, “DBA Deutschland – Schweiz: Änderungen aufgrund des Revisionsprotokolls vom 21.08.2023”,同上引,其中给出的门槛为至少达到约定工作日的20%。 ↩
- 协定第15条第4款,Fedlex, SR 0.672.913.62,2025年11月27日合并版本,同上引:一缔约国居民担任另一国居民公司的“Vorstandsmitglied, Direktor, Geschäftsführer oder Prokurist”,可就该项所得在该另一国纳税,“sofern ihre Tätigkeit nicht so abgegrenzt ist, dass sie lediglich Aufgaben ausserhalb dieses anderen Staates umfasst”。上引ESTV国别页面列出了一项2023年4月6日关于该条款的相互协商协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