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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保险与2023年后的瑞士公司法

《瑞士债务法》(OR)第754条规定的董事责任

瑞士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O保险)的需求,源于《瑞士债务法》所确立的责任制度。根据《瑞士债务法》第754条,董事会成员以及所有参与公司管理或清算的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义务而造成损害的,须对公司、各股东及债权人承担责任。将某项任务委托他人者仍须承担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在选任、指示和监督受托人时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联邦最高法院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如果商业决策是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经过适当的决策程序并且不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作出的,法院会克制地进行审查;如果上述条件未能满足,法院则对该决策进行全面审查。1

2023年公司法修订

于2023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公司法修订,在多个方面改变了董事的义务,并直接影响D&O风险敞口。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涉及财务困境。根据新的《瑞士债务法》第725条,董事会必须监控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在面临支付不能的威胁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包括申请延期偿付。如果公司的流动性足以维持大约未来十二个月,则视为具有偿付能力。《瑞士债务法》第725a条规定了资本亏损的情形,即资产扣除负债后已不足以覆盖股本加上不可分配的法定公积金之和的一半。此时董事会必须采取纠正措施,但已不再有义务召开股东大会。《瑞士债务法》第725b条规定,如有理由担心资不抵债,须按持续经营价值和清算价值分别编制中期资产负债表;如资不抵债得到确认,须通知法院。董事会未通知的,审计机构必须通知法院。2

此次修订还允许董事会在存在具体重组前景且债权人地位不再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将资不抵债的通知最多推迟九十天。如今,只有在后偿协议同时涵盖利息和本金时,才能免除通知法院的义务;并且在责任诉讼中计算债权人损失时,后偿债权不再计入。新的《瑞士债务法》第717a条要求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成员毫不迟延地向董事会报告利益冲突,董事会随后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公司利益。责任索赔的相对时效期间由五年缩短为三年,绝对时效期间为十年。3

对D&O保障的影响

上述规则使危机中董事会决策的时机和记录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董事会如未能监控流动性、拖延采取必要措施,或在缺乏现实重组前景的情况下维持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继续运营,其成员将面临清算人和债权人的索赔。由于此类索赔通常在公司破产之后才产生,届时公司已无力为其董事提供补偿,D&O保单往往是唯一具有偿付能力的追偿来源。瑞士的D&O保单条款已在多个方面适应了这一现实。许多保单如今为董事的个人保障设定单独的限额,该限额不会因公司本身提出的索赔而耗尽,并涵盖刑事调查和监管调查中的抗辩费用。保单还包含针对控制权变更或破产后期间的延长报告期(run-off)条款。

《瑞士债务法》第717a条的利益冲突规则具有类似效果。未披露利益冲突的董事将失去商业判断规则的保护,因为联邦最高法院仅对在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况下作出的决策适用该规则。就D&O保险人而言,其可以援引针对故意违反义务或无权获得个人利益的除外条款。《瑞士债务法》第760条规定的缩短后的相对时效期间,与D&O保单的“索赔提出制”触发机制相互作用:一旦在保险期间内提出了索赔,或已通知了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即使索赔日后才被追究,保障亦告成立。对董事会而言,实务上的建议是尽早且完整地通知相关情况。

瑞士D&O实务还有另一个特点:大多数保单由公司为其机构成员的利益而购买。资产负债表总额超过2000万瑞士法郎、营业额超过4000万瑞士法郎、股本超过200万瑞士法郎这些门槛的大型公司,通常会被认定为《瑞士保险合同法》(VVG)第98a条意义上的专业投保人。此时,双方可以偏离该法的半强制性规定。作为被保险人而未参与保单谈判的个别董事可能会发现,该法的保护对他们并不适用。审慎的董事会会与自己的顾问一起审查其D&O保单条款,而苏黎世的律师也经常被委托进行恰恰这样的审查。

注释

  1. LAW.CH, “LAWNEWS – Aktienrechtliche Verantwortlichkeit + Business Judgment Rule”, 2025年9月, https://law.ch/lawnews/2025/09/aktienrechtliche-verantwortlichkeit-business-judgment-rule/,概述了联邦最高法院2025年3月18日第4A_506/2024号判决。 ↩
  2. RSP Rechtsanwälte, “Art. 725 OR, Pflichten bei drohender Zahlungsunfähigkeit, Kapitalverlust und Überschuldung”,术语表,https://rsplaw.ch/glossar/art-725-or/。 ↩
  3. Jakob Höhn与Myrtha Talirz, “Aktienrechtsrevision: Verwaltungsrat, Geschäftsleitung und Revisionsstelle”, Pestalozzi Attorneys at Law, 2021年7月8日, https://pestalozzilaw.com/de/insights/aktuell/legal-insights/aktienrechtsrevision-verwaltungsrat-geschaftsleitung-und-revisionsstelle/。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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