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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银行、托管、质押与加密基金

2019年8月的牌照

2019年8月26日,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向两家新成立、专门从事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业务的机构颁发了银行牌照和证券交易商牌照:位于楚格的SEBA Crypto AG和位于苏黎世的Sygnum Bank AG。两项牌照均附有条件,须在开展受监管业务之前予以满足。1 Sygnum由Manuel Krieger、Mathias Imbach和Luka Müller-Studer创立,总部位于苏黎世Uetlibergstrasse,自称是全球首家此类银行。其业务包括加密资产的机构托管、法定货币与加密资产之间的通道、比特币和以太币等主要加密货币的交易与流动性服务、资产代币化,以及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银行服务。该集团后来在新加坡和阿布扎比设立了实体。2

SEBA在获得牌照前仅成立十七个月,于2018年9月的一轮融资中筹得1亿瑞士法郎,并在首席执行官Guido Bühler的领导下于2019年10月初开始运营。其服务涵盖面向专业客户、机构客户以及区块链企业的托管、交易、流动性管理、财富管理和代币化。该银行后来更名为AMINA Bank AG。3 FINMA在其本年度总结中记载,该局于2019年8月下旬向两家区块链金融服务提供商颁发了作为银行和证券交易商经营的牌照。4

这两项牌照的意义超出了这两家机构本身。它们表明,以技术中立原则适用的瑞士银行法,能够容纳以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为主营业务的银行。它们还形成了一批交易对手,当苏黎世的老牌银行自己的客户开始要求配置比特币和以太币时,可以求助于这些交易对手。若干私人银行和州立银行选择通过与其中一家专业银行合作,向客户提供加密货币交易和托管服务,从而无需自行搭建技术和托管基础设施。由此,加密银行成为苏黎世金融中心历来所依赖的分工体系的一部分。

银行法下的加密资产托管

加密托管的监管处理取决于资产的持有形式。如果每位客户的资产都存放在归属于该客户的单独区块链地址上,托管人便不属于接受银行法意义上的存款,仅凭这一点无需银行牌照或金融科技牌照。如果加密资产是为多位客户集合托管,例如存放在综合钱包中,情况则随着《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 Act)的出台而发生了变化。除非资产根据《瑞士银行法》(BankA)第16条和《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DEBA)第242a条在破产时可予以分离,否则对加密类资产的集合托管将被视同接受存款。如果对主要用作支付手段的可分离加密类资产进行集合托管,即使不涉及法定货币,也可能需要取得FINMA的金融科技牌照。5

这一区分对结构的选择具有实际意义。将加密资产存放于客户专属地址并保证随时可供提取的托管人,可以在《反洗钱法》(AMLA)的自律监管制度下运营。将资产集合存放、出借或用于自营的托管人,则进入了银行法的范畴。因此,计划提供托管服务的苏黎世律师事务所客户,在触及法律问题之前,首先要面对一个关于其钱包架构的技术问题。

质押与第08/2023号指引

权益证明区块链的兴起给瑞士托管人带来了一个新问题。质押是指将加密资产锁定在协议中,以参与交易验证并获取奖励。质押的两个特征对资产在破产时的分离构成威胁:一是锁定期,在此期间资产无法立即提取;二是罚没(slashing),即验证者行为不当时,协议强制扣除部分或全部质押资产。如果托管人无法随时返还资产,那么第242a条的条件是否满足便存在疑问。

FINMA在2023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08/2023号指引中处理了这一问题。该指引的结论是,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质押的加密资产可以从破产财产中分离出来并返还给托管账户客户。受监管机构必须落实有书面记录的风险限制措施,向客户透明披露这些风险,并告知客户质押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满足这些条件的,提供质押服务不会导致资本要求。6 该指引区分了直接质押(由托管人自己控制提取密钥)和委托第三方的质押。在第一种情况下,托管人必须就拟质押的资产和数量取得客户的明确指示,将质押资产明确归属于各验证者,并准备一份数字资产处置方案(Digital Assets Resolution Package)。在第二种情况下,银行必须订立信托协议,确保该第三方受审慎监管且在提供同等保护的司法管辖区经营,并核实该第三方持有提取密钥和验证者记录。7

质押指引是瑞士方法的典型体现。FINMA没有等待立法,而是根据一种新的技术实践来解释现行破产规则,并设定了该实践可纳入现行规则的条件。其结果是,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仍在争论是否应当允许质押服务之时,瑞士银行已获得向客户提供质押服务的法律确定性。

加密基金

投资于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集体投资计划,是对技术中立原则的又一次考验。2021年9月29日,FINMA批准了瑞士首只加密基金Crypto Market Index Fund。该基金被核准为具有特殊风险的“其他另类投资基金”,且仅限合格投资者。FINMA要求该基金仅投资于交易量足够大的成熟加密资产,仅通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成员国中已实行反洗钱监管的成熟交易对手和平台进行交易,并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和报告提出了具体要求。8

瑞士法下的加密基金仍属小众。对瑞士投资者而言,更重要的渠道是在SIX Swiss Exchange上市的交易所交易产品,这些产品以结构性产品的形式提供比特币、以太币以及其他代币组合的敞口。自2024年3月1日起,无需FINMA批准的新类别——有限合格投资者基金(L-QIF),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加密策略提供了又一载体。9 集体投资计划的一般处理在H部分中讨论。

注释

  1. CapLaw, “FINMA Grants Banking Licenses to New Swiss Crypto Banks, Introduces New Strict AML Rules regarding Payments on Blockchain”,2019年,https://caplaw.ch/2019/finma-grants-banking-licenses-to-new-swiss-crypto-banks-introduces-new-strict-aml-rules-regarding-payments-on-blockchain/。 ↩
  2. Sygnum, “Sygnum, digital asset technology group, receives FINMA banking and securities dealer licence”,2019年8月26日,https://www.sygnum.com/news/sygnum-digital-asset-technology-group-receives-finma-banking-and-securities-dealer-licence/。 ↩
  3. AMINA Bank, “FINMA licence received”,2019年8月26日,https://aminagroup.com/press/finma-licence-received/。 ↩
  4. FINMA, “Innovation and supervision 2019”,专题资料,https://www.finma.ch/en/documentation/dossier/dossier-fintech/innovation-und-aufsicht-2019/。 ↩
  5. Schellenberg Wittmer, “Legal Technology: Regulation and Licensing of Crypto Custodians in Switzerland”,2025年5月8日,刊载于Mondaq,https://www.mondaq.com/fin-tech/1621880/legal-technology-regulation-and-licensing-of-crypto-custodians-in-switzerland。根据《银行条例》(BankO)第5a条,《瑞士银行法》(BankA)第1b条所涵盖的加密类资产,是指《瑞士银行法》第16条第1bis项b目意义上集合托管、且在很大程度上用作支付手段的资产。 ↩
  6. FINMA, “FINMA publishes guidance on staking services”,2023年12月20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3/12/20231220-meldung-am-staking/。 ↩
  7. Homburger, “FINMA Issues Guidance on Staking Services”,2023年12月20日,https://www.homburger.ch/en/insights/finma-issues-guidance-on-staking-services。 ↩
  8. FINMA, “Approval of first Swiss crypto fund”,2021年9月29日,https://www.finma.ch/en/news/2021/09/20210929-mm-genehmigung-schweizer-kryptofonds/。FINMA再次援引了“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 ↩
  9. FINMA, “Limited Qualified Investor Fund: Neue Fondskategorie ohne Bewilligung und Aufsicht der FINMA”,2024年2月23日,https://www.finma.ch/news/2024/02/23240223-meldung-l-qif。L-QIF系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生效的《集体投资计划法》(CISA)修正案引入。它既无需FINMA批准,也不受FINMA监管,但必须由受FINMA监管的机构管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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