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与仲裁
再保险合同由专业人士之间谈判订立,通常经由经纪人进行。全球合约再保险业务中相当大一部分,每年都在1月1日、4月1日、6月1日和7月1日前后的几周内集中续转。合同文件反映了这一市场的节奏。合约通常以一份简短的分保条(slip)或分保文件为基础成立,其中记录主要条款,完整的合同文本则随后才拟定。标准条款在各市场之间流通,并针对每一个再保险方案加以调整,这也解释了上文所引 Eve 法官的抱怨:合同文本是由若干先例拼凑而成的。瑞士实务中德语和英语合同文本并用,许多在苏黎世为国际客户拟定的合约以英文起草,同时选择适用瑞士法。
合约的核心条款对应于前文讨论过的各项经济功能。分出条款界定哪些风险纳入合约,自留额条款和责任限额条款界定承保层级,保费条款和佣金条款则界定价格。对于非比例再保险而言,损失事故的定义、针对自然巨灾的时间条款(hours clause)以及恢复条款具有决定性意义;恢复条款决定损失发生后保障是否恢复以及以何种代价恢复。理赔条款涉及通知、合作与控制。根据理赔合作条款,分出人在和解大额赔案之前必须征询再保险人的意见;而理赔控制条款则赋予再保险人亲自主持谈判的权利。与之不同,跟随赔付条款(follow-the-settlements clause)要求再保险人接受分出人作出的赔付,前提是该赔付出于善意、以合乎商业常规的方式作出,并且属于再保险条款的范围之内。合约未作规定时,瑞士法院或仲裁庭将参照行业惯例,并越来越多地参照《再保险合同法原则》(PRICL),作为国际实务的证据。
争议几乎全部通过仲裁解决。Heiss 列举了其中的原因:当事人可以指定具备行业专业知识的仲裁员,程序保持保密,商业关系免受公开诉讼的影响,而且当事人在选择准据法方面享有更大的自由。1传统的再保险仲裁条款规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常常要求仲裁员是保险或再保险公司的现任或前任高级管理人员,有时还允许仲裁庭以“友好调解人”(amiables compositeurs)的身份,依据当事人之间的诚信约定(honourable engagement)作出裁决。这类条款体现了将再保险视为君子协定的古老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当事人更期待的是商业上合理的结果,而非对合同文字的严格适用。
瑞士为此类程序提供了成熟的框架。仲裁地在瑞士的国际仲裁,适用《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即第176条至第194条;该章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经修订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只要至少一方当事人在订立仲裁协议时的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位于瑞士境外,该法即予适用,而国际再保险中几乎总是如此。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以任何其他能够以文本证明的形式订立的,即为有效。仲裁裁决只能依据第190条规定的五项有限理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例如仲裁庭组成不当、管辖权决定错误或违反公共秩序;与瑞士没有任何联系的当事人甚至可以完全排除撤销申请。2机构仲裁程序通常依据2021年版《瑞士国际仲裁规则》进行,由瑞士仲裁中心管理。3
在实务中,选择伦敦、纽约还是苏黎世作为再保险仲裁地,通常取决于三方面的考虑:基础保单的准据法、当事人希望指定的仲裁员的国籍,以及当事人愿意接受的法院监督程度。苏黎世在最后一点上表现突出。瑞士法院很少介入,撤销理由范围狭窄,而且联邦最高法院现已在与仲裁相关的程序中接受英文书状。4相比之下,伦敦提供深厚的英国再保险判例法和专门的商事法院,而纽约则是涉及美国风险的争议的天然审理地。苏黎世拥有一个经验丰富的仲裁律师和保险专家群体,这使该城市尤其成为欧洲与亚洲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一个可信的替代选择。
注释
- Heiss, “The Principles of Reinsurance Contract Law (PRICL)”, https://www.ius.uzh.ch/dam/jcr:8de5ebeb-d50d-45de-8c36-304a82bd66f5/Heiss,%20PRICL_Scandinavian%20Studies%20in%20Law.pdf。↩
- CMS,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aw and rules in Switzerland”, CMS Expert Guide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https://cms.law/en/int/expert-guides/cms-expert-guide-to-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witzerland。↩
- 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New Swiss Arbitration Centre and Revised Swiss Rules”,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new-swiss-arbitration-centre-and-revised-swiss-rules/,该文宣布成立新的瑞士仲裁中心,以及经修订的《瑞士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则文本见 https://www.swissarbitration.org/wp-content/uploads/2023/08/Swiss-Rules-2021-EN.pdf。↩
- Swiss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英文译本,见上文所引,其中转载了《联邦最高法院法》(BGG)第77条第2款之二:“书面陈述可以使用英文。”该规定是随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联邦国际私法》(德文缩写 IPRG)修订而引入的。↩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