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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义务和刑法规范的银行保密

习惯、合同与人格

早在1934年之前,银行家的守口如瓶就已是一种既定习惯。Vogler 描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如何形成一种显著的信任关系,这种关系如同一部不成文法,成为惯例。他指出了一些早期的书面痕迹:巴塞尔城市州1872年的刑法典已对某些违反职业保密的行为予以处罚;瑞士银行公司(Schweizerische Bankgesellschaft)1915年的人事条例也要求其员工保守秘密。1日内瓦和巴塞尔的私人银行家的业务建立在与少数家族的个人关系之上,自18世纪以来便理所当然地奉行保密。1934年所改变的,是在私法义务之上增加了一项公法制裁。

此后,这一义务的民法基础始终未变。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委托合同或含有委托要素的合同,受《瑞士债务法》(CO)第394条及以下各条调整。第398条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委托,这一义务包括对客户托付之事保守秘密的义务。《瑞士民法典》(CC)第28条对人格的保护提供了第二个非合同性基础,其保护范围还延及本身并非客户、但其数据出现在银行记录中的人。Michlig 阐述了这一双重基础,并强调保护范围涵盖因业务关系而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账号、交易以及与客户打交道的银行员工的姓名。2一份为瑞士银行家协会就银行使用云服务问题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也阐发了同一思想:银行作为受托人负有谨慎履约的义务,其中包括保护客户的人格权及其在数据完整性方面的利益。3

《瑞士历史辞典》(HLS)体现了这一理解,称《银行法》为保护客户的人格权而引入了银行保密。4就法律本身所列明的目的而言,这一表述是准确的;但正如上一节所示,它将实质上更为古老的东西归于1934年,从而简化了历史。如今,瑞士律师普遍更倾向于使用 Bankkundengeheimnis(银行客户秘密)一词,因为它表达了秘密属于客户这一要点。客户是秘密的主人。他可以解除银行的保密义务;未经其同意或没有法律依据,银行不得披露。

刑法规范增加了什么

民法与刑法两个层面并存,具有实际意义。违反民法义务使银行面临损害赔偿和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并使客户有权申请禁令救济。这是私人当事方之间的事务,由受害人主动向民事法院提起。刑法规范则增加了民法无法提供的三项内容。第一,除机构之外,它还以个人刑罚威慑个别员工。第二,它使违反行为成为公诉事项,不取决于客户是否愿意或能够起诉。第三,也是在国际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点,它使向外国当局披露客户数据成为瑞士法律下的刑事犯罪;当外国法院或当局索取信息时,瑞士银行员工可以援引这一点。

最后这一功能解释了为何刑事制裁对1931年和1932年的银行家如此重要。如果合同义务被外国法院命令所压倒,拒不遵守的银行可能在国外因藐视法庭而受到制裁。而根据银行保存记录所在地的法律所设的刑事禁令,则构成真正的法律冲突,外国法院必须对此加以权衡,同时也为瑞士当局坚持通过正式的司法协助渠道提供了正式依据。《瑞士刑法典》(SCC)第271条禁止在瑞士境内为外国擅自实施行为,第273条惩处经济间谍行为,二者在这一防御功能上与第47条相辅相成。5

客户的同意是这两个层面的关键。Michlig 强调,有效的同意要求客户知情,且不得追溯作出。在有正式司法协助程序可用的情况下,他对援引《瑞士刑法典》第17条以紧急避险为向外国当局披露辩护的做法持怀疑态度,认为维护正当利益只是最后手段的正当化事由。6同样的问题每天都出现在苏黎世银行的日常业务中,例如数据由境外集团公司处理、银行将其信息技术外包给云服务商,或审计师或潜在收购方要求查阅客户档案时。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答案取决于在一般交易条款中获得的同意、法定例外的范围,以及使数据免落入未经授权者之手的技术和组织措施。

注释

  1. Vogler, Das Schweizer Bankgeheimnis (2005),第5页(“ein ausgeprägtes Treueverhältnis zwischen Banken und Kunden entstanden, welches als ungeschriebenes Gesetz Usus wurde”),并举出1872年巴塞尔刑法典和1915年人事条例为例。 ↩
  2. Michlig, “Bankgeheimnisverletzung” (2014),第1056–1059页,关于《瑞士债务法》(OR)第398条规定的合同忠实义务、《瑞士民法典》(ZGB)第28条对人格的保护,以及受保护信息和人员的范围。 ↩
  3. Christian Laux, Alexander Hofmann 和 Mark Schieweck, Rechtsgutachten: Nutzung von Cloud-Angeboten durch Banken,为瑞士银行家协会撰写,2019年2月14日,https://www.swissbanking.ch/_Resources/Persistent/b/1/3/3/b13339fe5dcd344e715dbe0a899afe3c8c56ed0b/SBVg_Bankgeheimnis_und_Cloud_Gutachten_LLAG_2019_DE.pdf。 ↩
  4. Körner 和 Cassis, “Banken”, HLS (2006)(“Zum Schutz der Persönlichkeitsrechte der Kunden führte das Bankengesetz das Bankgeheimnis ein”)。 ↩
  5. 《瑞士刑法典》第271条(“Verbotene Handlungen für einen fremden Staat”)和第273条(“Wirtschaftlicher Nachrichtendienst”),droit-bilingue.ch 上的双语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1-33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273-336.html。关于第273条适用于向外国当局传送银行客户数据的情形,参见第三节所引的判决 6B_508/2014。 ↩
  6. Michlig, “Bankgeheimnisverletzung” (2014),第1060–1062页,关于同意、《瑞士刑法典》(StGB)第17条规定的紧急避险以及维护正当利益,并提及2013年美国税务争端中所作的披露。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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