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银行保密的刑法保护
原始条款
第47条位于该法的刑罚章节,与惩处公布虚假账目、拒绝向审计师提供信息以及其他违反该法行为的条款并列。其结构十分简单。任何人,凡以银行管理机构成员的身份,以银行雇员、代理人、清算人或专员的身份,以银行委员会观察员的身份,或以经认可的审计机构成员或雇员的身份,违反缄默义务或职业保密义务的,以及任何引诱或企图引诱他人实施此类违反行为的,均处以罚金或监禁。1 该条款有三个特点值得强调,因为它们既解释了其后来的声誉,也解释了其局限。
第一,第47条并未界定其所保护的秘密。它以存在一项另有依据的保密义务为前提——这一义务源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以及人格保护——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附加刑事制裁。Matthias Michlig在对该罪名的详细分析中指出,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是有意表述得较为开放的,而联邦委员会本身在其1970年关于修订该法的咨文中也指出,银行保密源于《瑞士债务法》的一般规定。2 因此,这一刑法规范强化的是一项民法义务,它并未创设新的实体权利。
第二,该条款针对的是内部人员。它约束在银行工作或为银行工作的人,以及对银行进行监管或审计的人。在其原始形式中,它并不惩处从不忠雇员处获得信息并加以利用的外部人员,除非该外部人员引诱了违反行为。这一漏洞存在了八十年之久,在2006年之后含有客户信息的数据载体开始被出售给外国税务机关时,变得尤为突出。
第三,第47条并不优先于联邦或州关于作证或向机关提供信息的其他义务。保密义务适用于银行与私人第三方之间,原则上也适用于银行与外国机关之间。凡瑞士法律要求披露的,保密义务即须让步,例如在刑事诉讼、债务执行和破产、继承事务中,或在一定限度内于税务程序中。有利于法定作证义务和告知义务的保留——今天见于第47条第5款——对于正确理解该条款始终至关重要。3 在瑞士国内法中,银行保密从来都不是一面绝对的盾牌。在瑞士法律未提供获取信息途径的情形下,其保护力最强。这首先是针对外国税务机关的情形,而在普通核定程序中,对瑞士税务机关也同样如此。
1971年、2009年和2015年的修订
在议会于1971年通过的《银行法》全面修订过程中,该条款进行了重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得到更新,而该罪名则被赋予了在本质上沿用至今的形式:故意披露以银行身份受托或以该身份获知的秘密,企图引诱此类披露,以及针对过失违反的单独罪名。4 该罪名由州当局依职权追诉,无需客户提出告诉。在2004年和2009年的进一步修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跨越数年的行为时,不得不区分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和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5 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订伴随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的设立而出台,将故意违反的最高刑罚提高到三年监禁刑,对过失违反则处以最高25万法郎的罚金。6
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变化涉及数据交易。自2006年起,数家瑞士银行以及瑞士银行境外子公司的雇员复制客户数据,并将其出售或交给德国及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由于旧版第47条只惩处内部人员,买方和中间人除非教唆了违反行为,否则均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2014年9月16日,国民院作为第一审议院,以126票对58票通过了一项基于自由民主党(FDP)阵营议会动议的修正案。支持者将数据盗窃描述为对客户隐私的严重侵犯和对金融中心信任的威胁,而社会民主党和绿党则反对称,在瑞士正转向自动信息交换之际,提高刑罚发出的是完全错误的信号。该项改革将通过违反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获取经济利益者的最高刑罚提高至五年,对传播或利用在违反义务情况下向其披露的秘密的第三方引入最高三年的刑罚,并对《集体投资计划法》和《证券交易所法》作了相应修改。7
新规定于2015年7月1日生效。8 关键条文是第47条第1款c项,该项惩处故意将违反a项而向其披露的秘密再披露给他人,或为自己或他人加以利用的任何人。联邦最高法院在修订生效前几个月作出的一项关于数据出售所得的判决中,引用了这一新措辞。9 第1bis款规定了加重罪名,最高刑罚为五年。现行文本还规定,在雇佣关系或职业关系结束后,违反行为仍应受处罚。10
法院中的第47条
三项判决展示了在数据泄露时代法院如何适用该条款。第一项涉及将一家瑞士银行的客户数据出售给伍珀塔尔(Wuppertal)税务调查办公室。一名银行雇员提取了数据并交给一名同伙,该同伙以约250万欧元的价格将数据出售给德国当局,并在瑞士诉讼期间死亡。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对其继承人没收所得的决定。法院认为,该出售行为符合《瑞士刑法典》第273条规定的加重经济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该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保护瑞士的领土主权和国民经济,并不要求任何国家或私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11 该案表明,对数据出售的追诉并不仅仅依赖第47条。经济间谍罪这一古老得多的罪名,涵盖了旧版银行保密条款所无法涵盖的行为。
第二项判决涉及Rudolf Elmer,他曾任苏黎世银行Julius Bär开曼群岛子公司的首席运营官。2003年离开该银行后,Elmer将客户数据交给了瑞士税务机关、WikiLeaks和媒体。在2018年10月10日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第47条不适用于他,因为他曾任职的是一家不受瑞士银行法约束的开曼群岛机构,尽管该机构为一家瑞士银行提供部分财富管理服务。他因其他罪行被定罪,包括伪造和威胁。12 对苏黎世金融中心而言,这一裁决划定了一条地域界限。第47条保护的是托付给瑞士银行及其瑞士员工的秘密;在境外入账客户关系的集团结构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除非事实能够证明存在瑞士银行身份。
第三项判决涉及新闻界。2022年2月,由Süddeutsche Zeitung协调的一个国际记者网络以“Suisse Secrets”为名公布了Credit Suisse约1.8万个账户的数据,瑞士媒体因担心依c项被追诉而拒绝参与。13 联邦最高法院后来在2024年12月12日的判决中认为,《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所保障的新闻自由,可以依《刑法典》第14条的一般正当化事由,使记者的行为正当化。在这一裁决之后,苏黎世检察院终止了对财经记者Lukas Hässig的调查,而日内瓦总检察长Olivier Jornot则于2025年11月驳回了针对三名Tamedia记者的诉讼。14 由此,旨在威慑数据贩卖者的2015年扩展规定,在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报道上遭遇了其宪法界限。
注释
- 对《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BankG)原第47条(AS 51,第117页)的意译,依据评注文献中的转载。原刑罚为最高2万法郎的罚金或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处。 ↩
- Matthias Michlig,“Bankgeheimnisverletzung (Art. 47 BankG)”,Aktuelle Juristische Praxis (AJP/PJA) 8/2014,第1055–1062页,https://www.michligknutti.ch/05-aufsatz-bankgeheimnis-1-.pdf,引用1970年咨文:“Das Bankgeheimnis ergibt sich somit aus den allgemeinen Bestimmungen des Obligationenrechtes”(第1057页)。 ↩
- BankG第47条第5款,转载于BGE 145 IV 114,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Vorbehalten bleiben die eidgenössischen und kantonalen Bestimmungen über die Zeugnispflicht und über die Auskunftspflicht gegenüber einer Behörde.”相同的保留也见于2008年以前有效版本的第47条第4款(LexFind上2006年12月27日的合并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3/de)。 ↩
- Michlig,“Bankgeheimnisverletzung”(2014),第1056–1058页,关于该条款的历史及1971年的表述。 ↩
- 联邦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0日判决,BGE 145 IV 114,判决要旨提及“Art. 1 und Art. 47 (in den ab 1. Juli 2004 und ab 1. Januar 2009 geltenden Fassungen) BankG”,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 ↩
- 《联邦银行与储蓄银行法》(SR 952.0),LexFind上2009年1月1日的合并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5/de:第47条“Fassung gemäss Anhang Ziff. 15 des Finanzmarktaufsichtsgesetzes vom 22. Juni 2007, in Kraft seit 1. Jan. 2009”,第2款对过失违反规定最高25万法郎的罚金。2008年以前有效的版本规定最长六个月的监禁或最高5万法郎的罚金(2006年12月27日的合并版本,https://www.lexfind.ch/tolv/141673/de)。 ↩
- 瑞士广播电视台(SRF),“Bankgeheimnis: Datenklau soll härter sanktioniert werden”,2014年9月16日,https://www.srf.ch/news/schweiz/schweiz-bankgeheimnis-datenklau-soll-haerter-sanktioniert-werden。 ↩
- David Zollinger,“Die Verwendung von Bankdaten durch Medienschaffende”,medialex,2022年7月8日,https://medialex.ch/2022/07/08/die-verwendung-von-bankdaten-durch-medienschaffende/,该文对比了2015年7月1日之前有效的版本与扩展后的版本。 ↩
- 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2月25日第6B_508/2014号判决,https://entscheidsuche.ch/dok/CH_BGer/CH_BGer_006_6B-508-2014_2015-02-25.html,引用新的c项:任何人故意“ein ihr oder ihm unter Verletzung von Buchstabe a offenbartes Geheimnis weiteren Personen offenbart oder für sich oder einen anderen ausnützt”。 ↩
- BankG第47条第1bis款和第4款,转载于BGE 145 IV 114,https://entscheide.weblaw.ch/cache.php?link=BGE-145-IV-114&q=%22145+iv+114%22&sel_lang=de:第1bis款规定,通过第1款a项或c项所列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获取金钱利益者,处最长五年监禁刑;第4款规定,违反行为“ist auch nach Beendigung des amtlichen oder dienstlichen Verhältnisses oder der Berufsausübung strafbar”。 ↩
- 联邦最高法院,2015年2月25日第6B_508/2014号判决(见上文),关于没收、《瑞士刑法典》第273条第2款以及《刑法典》第4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原则。 ↩
- 联邦最高法院,2018年10月10日BGE 145 IV 114(见上文),判决要旨以及关于为一家瑞士银行提供部分资产管理服务的外国银行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受银行保密约束的论述。 ↩
- Zollinger,“Die Verwendung von Bankdaten durch Medienschaffende”,medialex(2022)。 ↩
- Simon Canonica,“Fehlkonstruktion Art. 47 Abs. 1 lit. c BankG: Hilfe kommt von unerwarteter Seite”,medialex,2026年2月6日,https://medialex.ch/2026/02/06/fehlkonstruktion-art-47-abs-1-lit-c-bankg-hilfe-kommt-von-unerwarteter-seite/,讨论2024年12月12日第6B_650/2022号判决。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