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政府付款的透明度
《瑞士债务法》(CO)要求从事矿产、石油、天然气或原始森林木材开采且须接受普通审计的公司,每年发布一份报告,披露其在每个财政年度向国家机构支付的10万瑞士法郎或以上的款项。1 这些义务是在采掘业透明度国际倡议(如“采掘业透明度倡议”)的背景下引入的,并与欧盟(EU)的规则相对应。
这些义务适用于垂直整合集团的采掘业务,例如嘉能可(Glencore)的矿业业务。目前,它们并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本身。联邦委员会有权在国际协调做法的框架内将其扩展至贸易公司。贸易商为购买大宗商品而向国有企业支付的款项是否应予披露,多年来一直存在争论。2 因此,楚格的贸易商仅在其从事采掘业务的范围内才受透明度义务的约束。
注释
- 出处见印刷版所引。 ↩
- Public Eye,新闻稿“Rohstofftransparenz: Nationalrat zündet Lichtlein an”,2019年12月19日,publiceye.ch:议会通过了一项授权规范,允许联邦委员会在国际协调做法的框架内将透明度规则扩展至大宗商品贸易,因此约500家瑞士贸易公司无须立即披露其向生产国政府支付的款项;Public Eye呼吁立即披露。《瑞士债务法》(OR)第964i条(大宗商品贸易),置于OR第964d条及以下各条关于原材料公司透明度的规定之中:eskript Lehrstuhl Handschin,unibas.c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