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证券的代币
《DLT法》并未规范支付代币以及其他不代表对发行人权利的代币的私法地位。一枚比特币既不是对任何人的债权,也不是登记簿证券。瑞士法并不将其归类为《瑞士民法典》意义上可被所有的物。其法律性质在学界仍有争议。主流观点将其视为一种事实上的资产,持有人通过私钥对其进行事实控制,并受私法和刑法一般规则的保护。1尽管如此,该法在实践中改善了此类代币持有人的地位。《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42a条适用于所有基于加密技术的资产,包括不属于登记簿证券的资产,从而在托管人破产时保护由托管人保管的支付代币的持有人。在刑事诉讼中,加密资产曾作为资产被扣押,联邦最高法院对其提前变现规定了审慎义务方面的要求。2因此,私法上的空白已不那么紧迫,尽管在破产程序之外有关代币所有权的争议中,这些空白仍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 联邦委员会,“Rechtliche Grundlagen für Distributed Ledger-Technologie und Blockchain in der Schweiz”,2018年12月14日报告,第9页,newsd.admin.ch:按照可能占主流的观点,此类代币是纯粹事实性的无形资产,民法对其转让未设任何要求。 ↩
- watson.ch,“«Hodl!» Staat darf beschlagnahmte Bitcoin nicht vorschnell verkaufen”,2021年11月18日:联邦最高法院2021年10月18日判决1B_59/2021(苏黎世检察院在洗钱调查中扣押的加密资产,只有在尽到审慎义务并具备专业知识的情况下方可提前变现)。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