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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中的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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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没有自己的信托法。瑞士民法不承认普通法信托所特有的所有权划分,即法定所有人(受托人)与受益所有人(受益人)之间的划分。尽管如此,瑞士专业人士数十年来一直在管理外国信托。瑞士银行持有许多受泽西岛、根西岛、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及其他法域法律管辖的信托的资产。

此类信托在瑞士的法律地位,随着瑞士批准1985年7月1日《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海牙公约》而得以明确。该公约于2007年7月1日对瑞士生效后,《联邦国际私法》(PILA)增补了有关信托事项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外国判决承认的规定。1根据该公约,依外国法有效设立的信托在瑞士获得承认。因此,信托财产构成一项独立的资金,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并受到保护,免受受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这种承认须受瑞士法强制性规则的约束,包括特留份规则和夫妻财产规则,并须符合瑞士的公共秩序。

为回应一项议会动议,联邦委员会研究了引入瑞士信托法的问题,并将一份初步草案付诸咨询。然而,2023年9月15日,联邦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目前尚无足够的政治共识引入瑞士法下的信托。咨询程序显示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尤其是针对与该提案相关的税务条款。联邦委员会决定不起草法案,并请议会注销相关动议。2因此,瑞士专业人士将继续使用外国信托开展工作。

注释

  1. 瑞士联邦司法局,“Haager Trust-Übereinkommen”,bj.admin.ch:该公约(SR 0.221.371)于2007年7月1日对瑞士生效,《联邦国际私法》(IPRG)和《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SchKG)的相应修订同时生效。《联邦国际私法》第149a条(IPRG)(文本见swissrights.ch)参照该公约对信托作出定义。《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284a条(SchKG)(针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通过作为信托代表的受托人进行,破产限于信托财产)和第284b条(受托人破产时,信托财产在扣除受托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后从破产财产中分离),文本见swissrights.ch。 ↩
  2. 瑞士联邦委员会,新闻稿“Die Einführung eines Schweizer Trusts ist derzeit nicht mehrheitsfähig”,2023年9月15日,admin.ch:目前尚无足够的政治共识设立瑞士法下的信托;咨询程序显示出对拟议框架相关税务条款的明确反对;联邦委员会决定不起草正式立法提案,并请议会注销第18.3383号动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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