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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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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对信托的征税并无成文法规定,而是依循瑞士税务会议的一份通函,由各州加以适用。该通函区分可撤销信托和不可撤销信托:在可撤销信托中,委托人保留对资产的控制,因此在税务上不予考虑;不可撤销信托的处理则取决于受益人享有固定权益还是受托人拥有自由裁量权。1在可撤销信托中,收入和资产归属于委托人。在不可撤销的固定权益信托中,收入和资产按受益人的权益比例归属于受益人。在不可撤销的全权信托中,受益人不享有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如果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居住在国外,则资产既不归属于委托人,也不归属于受益人。分配款在受益人收到时作为收入征税。

实践中相当重视委托人是否真正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这一问题。如果委托人保留撤销信托、指示投资、变更受益人或随意获得分配的权力,则无论其形式条款如何,该信托均被视为可撤销信托。对于携现有信托迁居楚格的富裕家族而言,审查这些信托在瑞士实践下的税务处理,是执业者的首要任务之一。在家族原居住国税务中性的信托,在瑞士可能被视为透明,其后果是信托资产须缴纳委托人的瑞士财富税。

信托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处理取决于同样的区分。视各州实践而定,居住在瑞士的委托人向不可撤销全权信托转移资产,可能被视为向受益人的赠与,也可能推迟至向受益人分配时才征税。2楚格州法律明确将通过信托安排进行的转移纳入其遗产税的适用范围。3由于配偶和直系卑亲属免缴楚格遗产税,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为较远亲属或无亲属关系之人设立的信托。

注释

  1. 瑞士税务会议,第30号通函“Besteuerung von Trusts”,2007年8月22日,ssk-csi.ch(KS_30_d.pdf):区分可撤销信托(资产归属于委托人)、不可撤销固定权益信托(受益人视同用益权人)和不可撤销全权信托(第5.2.3节)。对于委托人在设立时居住在国外的全权信托,资产既不归属于委托人,也不归属于受益人,分配款在受益人收到时作为其收入征税。委托人在设立时居住在瑞士的,资产和收入继续归属于委托人。 ↩
  2. 瑞士税务会议,第30号通函,2007年8月22日,ssk-csi.ch,确认对于委托人在设立时居住在瑞士的不可撤销全权信托,资产继续归属于委托人,并确认该通函将赠与税税率的确定留给各州。Toni Amonn, “Trustbesteuerung in der Schweiz – eine Standortbestimmung”, lfch.ch:各州观点不一,伯尔尼州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在设立时征税,作者则主张推迟至分配时征税。 ↩
  3. Kanton Zug, “Erbschafts- und Schenkungssteuer”:遗产税适用于因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包括通过信托安排进行的转移。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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