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与代币销售的税务处理
基金会的税务处理是这些项目的核心问题。具有公益目的的瑞士基金会可以免缴利润税和资本税。加密基金会主张,开发开放协议符合公共利益,因为该协议向所有人开放,且不归任何人所有。税务机关则持较为严格的立场,因为免税要求基金会追求符合普遍利益的目的,并且无私地行事。一个为其代币持有人的利益而开发协议、其创始人自身又持有大量代币的基金会,不容易达到这一标准。1因此,大多数加密基金会作为普通法人实体纳税,而楚格的州税率使税负保持在较低水平。
主要问题涉及代币发售所得。如果这些所得构成基金会的应税收入,税款可能相当可观,因为以瑞士法郎计的所得价值可能达到数千万乃至数亿。联邦税务局(ESTV)在其2019年的工作文件中处理了这一问题,并沿用了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的分类。发行功能型代币的所得一般被视为发行人的应税收入,但发行人可以就其对代币持有人承担的义务(例如开发协议)计提准备金。代表发行人债务的资产代币按债券处理,其所得视为借入资本。代表参与权的资产代币按股份处理,可能产生预扣税和印花税方面的后果。2
楚格州依照联邦实践适用这些原则,并向提出申请的项目出具预先税务裁定。这些裁定使项目能够在代币发售之前确定其税务地位,已成为在楚格筹备项目的标准环节。该州的做法被形容为务实:这个行业获得的服务,与该州数十年来向控股公司和大宗商品贸易商提供的服务相同。
注释
- 《联邦直接税法》(DBG)第56条g项:追求公共目的或公益目的的法人实体,就专门且不可撤销地用于这些目的的利润免税;企业经营目的原则上不属于公益目的(条文见 swissrights.ch 所载文本)。此处未重新核查 ESTV 1994年7月8日第12号通函以及有关加密基金会的实践。↩
- 联邦税务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2019年8月27日,2021年12月14日及其后更新,estv.admin.ch:就功能型代币收取的资金在发行时构成发行人的应税收入,允许就有据可查的合同义务计提准备金;类债务资产代币的所得为借入资本;就附有参与权的资产代币收取的资金为资本投入,分配须缴纳预扣税,发行须缴纳发行印花税。该文件未在发行人层面处理支付代币的所得。↩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