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基金会概述
基金会由《瑞士民法典》(ZGB)第80条至第89a条规范。基金会通过将财产专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创始人以公证文书或遗嘱作出该声明。基金会通过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1章程文书载明基金会的目的、财产和组织。创始人可以在严格限制内保留修改目的的权利,但基金会一经成立,其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便不再受创始人和理事会左右。2
基金会理事会的组成和程序由章程文书和规章确定,负责管理基金会并对外代表基金会。瑞士法律要求至少有一名有权代表基金会的人士居住在瑞士。3对大多数加密基金会而言,这一要求意味着要在来自国外的创始人和开发人员之外,任命一名瑞士律师或受托人进入理事会。
基金会受国家监督;目的具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基金会,由隶属于联邦内政部的联邦基金会监督局监督。目的属于州或地方性质的基金会则由州监督。监督机关确保基金会的财产按照其目的使用,审查年度账目和审计师报告,并在理事会违反法律或章程文书时进行干预。4大多数加密基金会具有国际性目的,因此受伯尔尼的联邦监督,不在楚格州的管辖范围之内。
注释
- 《瑞士民法典》(ZGB)第80条(通过为特定目的捐赠财产而设立)、第81条第1款(公证文书或遗嘱处分)及第52条第1款(通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fedlex.admin.ch。↩
- 《瑞士民法典》(ZGB)第86a条第1款(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如章程文书中保留了修改权,且自设立或创始人上一次申请修改以来已满至少十年,主管的联邦或州机关应根据创始人的申请修改基金会的目的或组织;第2款:公共目的或公益目的必须保持此性质;第3款:该权利既不可继承,也不可转让。条文见 swissrights.ch 所载文本。↩
- 联邦基金会监督局(ESA),“Fragen und Antworten”,esa.admin.ch:基金会理事会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签字权的成员必须在瑞士有住所。ZGB 第83条(章程文书确定基金会的机构及其管理方式),fedlex.admin.ch。ESA 网页未指明居住要求的确切法律依据。↩
- 《瑞士民法典》(ZGB)第84条第1款:“基金会受其所归属的公共机关(联邦、州、市镇)监督”,fedlex.admin.ch(英文译本)。联邦基金会监督局(ESA)隶属于联邦内政部(EDI),esa.admin.ch。↩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