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居民代表的要求
瑞士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至少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此人可以是董事会成员,也可以是拥有签字权的经理。这一要求可由一名拥有单独签字权的瑞士居民满足,也可由两名共同签字的瑞士居民满足。1对于在楚格设立公司的外国集团而言,这一要求意味着它们要么派一名管理人员到瑞士居住,要么任命一名瑞士居民担任董事会成员或签字人。
这一要求催生了一个专业的董事职务市场。楚格和苏黎世的律师、受托人和职业董事在数以百计的公司董事会中任职,往往是其中唯一的瑞士居民成员。这种做法是战后几十年住所公司模式的关键所在,当时许多公司在瑞士根本没有员工。如今,在强调实质的背景下,有实际经营的公司较少依赖职业代名董事,但这一市场在控股公司以及处于设立初期的公司中依然存在。
职业董事承担着实实在在的责任。瑞士法律为董事会成员规定了一系列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职责,其中包括公司的整体管理、确定公司的组织架构、构建会计制度和财务控制,以及监督受托负责管理的人员。2董事如接受一家他并不了解其业务的公司的职务,或者只是在所有人呈交的文件上签字,就会使自己对公司、其股东和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如公司被用于犯罪目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3就在楚格接受此类职务向客户提供咨询的执业者,必须确保客户了解这些职责并具备履行这些职责的手段。
注释
- 《瑞士债务法》(OR)第718条第4款(SR 220),gesetzestexte.help.ch:公司必须能够由一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士代表;该要求可由董事会成员或经理满足;Kanton St. Gallen, Amt für Handelsregister und Notariate,“Merkblatt Neueintragung Aktiengesellschaft”,sg.ch:如居住在瑞士的签字人与另一人共同签字,则须另行指定一名居住在瑞士、至少拥有共同签字权的签字人。 ↩
- 《瑞士债务法》(OR)第716a条第1款(SR 220),gesetzestexte.help.ch:董事会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职责,包括公司的整体管理、确定公司的组织架构、构建会计、财务控制和财务规划,以及监督受托负责管理的人员。 ↩
- 《瑞士债务法》(OR)第754条第1款(SR 220),swissrights.ch:董事会成员以及所有从事管理或清算的人员,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其职责而造成的损害,向公司、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瑞士刑法典》(StGB)第29条(SR 311.0),swissrights.ch:法人所负的特殊义务,如其违反构成或加重刑事责任,则归属于作为其机关或机关成员、合伙人、具有独立决策权的雇员或事实上的管理者而行事的自然人。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