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协议与发行人责任
登记协议是账本证券的合同基础。它必须规定该权利登记于证券账本中,且只能通过该账本行使和转让。在实践中,登记协议是代币发行条款的一部分,投资者在取得代币时即接受这些条款。就股份而言,相关规定载于公司章程中,章程须由股东大会以必要的多数通过。
账本证券的发行人对账本承担责任。它必须向每一位取得人告知权利的内容、账本的运作方式以及保护其完整性的措施。对于因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违反法定要求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发行人须承担责任,除非其证明已尽到应有的谨慎。1这一责任规则在技术失灵时赋予投资者向发行人索赔的权利,同时也促使发行人选择可靠的账本技术,并审慎地记录其运作方式。发行人通常依靠技术审计师的报告来证明其账本符合相关要求。
注释
- 《瑞士债务法》(CO,SR 220)第973i条(官方英文译本,fedlex.admin.ch,经由droit-bilingue.ch查阅):债务人必须向每一位取得人告知账本证券的内容、账本的运作方式以及保护其运作和完整性的措施;对于因不准确、具有误导性或违反法定要求的信息所产生的损害,债务人须承担责任,除非其证明已尽到应有的谨慎;限制或排除此项责任的约定无效。↩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