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原则
瑞士金融市场法依据经济功能来规范活动和工具,而不问机构使用何种技术。存款就是存款,无论它记录在传统核心银行系统中还是区块链上。证券就是证券,无论它以纸质凭证、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的记账还是通证来表现。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自2014年首次就比特币发表声明以来,一贯适用这一原则,并将其概括为“相同风险,相同规则”。1
这一原则对加密行业有两方面后果。其一,任何活动都不会仅因发生在区块链上而免受监管。功能上相当于股票的通证须遵守规范股票的规则,而以对平台产生债权的方式持有客户加密资产的平台,则可能构成吸收存款。其二,加密行业无需等待专门立法即可开展业务,因为项目可以通过依据现行法律分析其活动并请求FINMA作出裁定来获得法律确定性。这一做法解释了为何瑞士的加密监管先通过指引和实践发展,然后才通过立法发展。
这一原则也有其局限,因为加密资产的某些特征在传统金融中并无明确的对应物。存放于只有持有人控制私钥的钱包中的通证,并不构成对任何中介的债权。去中心化交易所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运营者。稳定币可能兼具存款、支付工具和基金份额的特征。对于此类情形,适用现行法律需要进行解释,而在解释无法得出可接受结果的地方,则由立法者介入。第二章所探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法》(DLT Act)便是此类介入中最主要的一项。
注释
- FINMA,“Supplement to the guidelines for enquiries regarding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s)”,2019年9月11日,finma.ch,第2.1节:对稳定币的处理着眼于经济功能(“实质重于形式”),并“遵循久经检验的‘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较长的表述“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既未出现在该文件中,也未出现在2018年2月16日的ICO指引中。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