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纳税人:实务札记
当客户考虑迁往楚格时,执业者所面对的问题至今仍受1848年宪法架构的支配。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在此简要预览,因为它们表明十九世纪的制度安排对当今案件的影响是何等直接。
第一个问题涉及个人。自然人在其税务住所所在的州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税务住所是指其以永久居留意图居住的地方,或其生活利益中心所在地。1因此,从苏黎世迁往楚格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即将失去一位富裕居民的州的税务机关,会审查其家庭、子女就学、社交生活和职业活动是否确实已经迁移。关于生活利益中心,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相当丰富。尽管联邦国家于1848年所保障的迁徙定居自由赋予个人迁移的权利,但证明其确已迁移的责任仍在其本人。2
第二个问题涉及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税务住所位于其注册地或其实际管理地。3将注册地迁至楚格,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并在楚格州商业登记处办理登记。然而,实际管理地则取决于事实:即董事会作出决策的地点以及日常管理进行的地点。一家将注册地迁至楚格但仍在苏黎世进行管理的公司,可能会发现苏黎世以实际管理地为由主张对其征税的权利。注册地与管理地之间的区分,以及由此产生的州际征税权分配,源于上文所述的关于禁止州际双重征税的判例。
第三个问题涉及迁移当年。当一家公司在一个纳税期内将其注册地从一个州迁往另一个州时,协调后的法律规定,该公司在该纳税期内须在两个州纳税,其应税利润和资本在两州之间进行分配。4细节较为技术性,但其原则正是联邦法院在十九世纪所确立的原则:每个州只能对属于其范围的部分征税,这意味着纳税人不得被征税两次。
这些规则适用于所有州际迁移。楚格作为从邻州吸引公司和富裕个人数量几乎超过任何其他州的州,在这方面的经验比大多数州都更为丰富。其税务机关、商业登记处及其顾问在处理此类迁移方面已形成了一套惯常做法,而这本身就是营商地的组成部分。就迁往楚格提供咨询的执业者,所依托的是这样一个框架:其基础奠定于1848年,并由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半多世纪里不断完善。
注释
- Fedlex,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2025年1月1日版本,第3条第2款:一个人如以永久居留意图居住于某州,或联邦法律为其在该州指定了特别法定住所,即在该州拥有税务住所。生活利益中心这一标准并未规定于法律之中,而是源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详见F部分。 ↩
- 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判例集(BGE)138 II 300,判决理由第3.2–3.4项(servat.unibe.ch/dfr):税务住所位于生活利益中心事实上所在之处,依据客观、外部情况的总体加以判断;住所一经设立即持续存在,直至取得新住所为止;纳税人须证明住所的变更,包括证明新住所得以设立的各项情况。该案涉及迁往国外;关于州际关系的其他判例(周间居住者、高级管理人员)详见F部分。 ↩
- Fedlex,StHG,2025年1月1日版本,第20条第1款:资合公司、合作社、协会、基金会及其他法人,如其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位于该州,即负有纳税义务。 ↩
- Fedlex,StHG,2025年1月1日版本,第22条第1款和第3款:在一个纳税期内将其注册地或实际管理地迁往另一州的法人,在整个纳税期内须在相关各州纳税;利润和资本通过类推适用联邦关于禁止州际双重征税的原则在各州之间分配。详见C部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