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的责任
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对基金会负有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因违反这些义务造成损害,可能须承担责任。适用的规则是关于法人机关责任的规则,以及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一般规则。1在加密基金会中,风险具有特殊性:理事会必须妥善保管基金会加密资产的私钥,因为私钥丢失或被盗即意味着资产灭失。理事会必须确保资助和付款符合基金会宗旨,且收款人并非受制裁人员,此外还须持续关注基金会各项活动的监管状况。
担任加密基金会理事的瑞士律师和受托服务人员承担着上述风险,却并不总能掌控项目的技术运作。他们通常要求购买保险和获得责任补偿,并坚持要求就私钥保管和付款审批制定明确的程序。一些人在认为风险过高或所获信息不足时辞去了理事职务。本地理事会成员的素质,是监管机构和银行审查的因素之一。
注释
- 《瑞士民法典》(ZGB)第55条(SR 210),droit-bilingue.ch:法人机关通过法律行为及其他行为使法人承担义务(第2款),行为人亦须对其过错承担个人责任(第3款);《瑞士债务法》(OR)第41条(SR 220),droit-bilingue.ch:一般侵权责任。以委托合同法为进一步依据(类推适用OR第398条)的观点源自学术文献,该等文献未经查阅。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