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责任
《瑞士刑法典》(StGB)第102条规定的公司责任并不取代实施犯罪的个人的责任。行贿的交易员、批准行贿的经理和受贿的官员,均须根据《瑞士刑法典》的一般条款承担责任。正如Trafigura判决所示,法院会对他们判处监禁刑。Trafigura集团的前高管被判处三十二个月,其中十二个月不予缓刑;而前Sonangol官员被判处三十六个月,其中十四个月不予缓刑。1在许多情况下,起诉个人比起诉公司更为困难,因为必须证明个人的知情和故意,个人可能身处境外,而且追诉时效可能已经届满。
对楚格贸易商的雇员和经理而言,个人风险是真实存在的。交易员安排向中间人付款,明知或容认该款项将被转交给官员的,可能被以贿赂罪定罪。批准该付款的经理,或在得知后未加干预的经理,可能作为共犯被定罪。无视危险信号的合规官可能面临对其自身责任的质询。个人的切身风险是促进合规最有效的激励之一。在此类案件中为个人提供咨询的从业者,必须将个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分开考虑,因为两者可能存在分歧。
注释
- 联邦刑事法院,关于SK.2023.49号案件的新闻稿,2025年1月31日:一名集团高管被判处32个月部分缓刑(12个月不予缓刑),前Sonangol官员被判处36个月部分缓刑(14个月不予缓刑)。↩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