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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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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和2015年来到楚格的企业家发现,并没有任何法律涉及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而这种空白本身就是一种吸引力。瑞士私法以一般原则为基础,瑞士律师习惯于从这些原则出发进行推理,而这些原则无需立法即可适用于新现象。代币可以被分析为一项债权、一项参与权,或仅仅是不具有任何法律内容的事实价值。区块链上的转让可以依照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进行分析,也可以被视为一种事实行为。两种分析都不确定,但都可以采用,使律师能够出具项目可以依赖的法律意见。

公法同样开放。由于联邦金融市场法是针对活动适用的,问题在于某项加密活动是否属于某一受监管类别。1997年《反洗钱法》(AMLA)涵盖接受或持有他人资产、或协助转移他人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于2014年表示,以职业方式兑换比特币以及运营交易平台属于该法的适用范围。1 联邦委员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一份关于虚拟货币的报告,结论是现阶段无需专门立法。2 因此,对于发行代币但不吸收存款、不运营交易所、也不为他人管理资产的项目而言,监管状况相对有利。

税法也遵循同样的模式。各州税务机关在财富税方面将比特币视为外币,并公布年末汇率用于估值。在瑞士,私人动产的资本利得免税,这使该国对私人持有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个人颇具吸引力。公司和基金会发行代币的税务处理一直悬而未决,直至联邦税务局于2019年发布其工作文件,对此第三章将加以探讨。3

注释

  1. Die Volkswirtschaft,“Bitcoin: Virtuelle Währung mit Chancen und Risiken”,2014年9月,dievolkswirtschaft.ch/de/2014/09/sansonetti-3/:以职业方式买卖比特币属于《反洗钱法》的适用范围,在用户之间转移资金的交易平台亦然;文中提及FINMA与2014年6月25日联邦委员会报告一同发布的出版物。2014年FINMA情况说明书本身未能检索到。 ↩
  2. 联邦委员会,“Bericht des Bundesrates zu virtuellen Währungen in Beantwortung der Postulate Schwaab (13.3687) und Weibel (13.4070)”,2014年6月25日,news.admin.ch;摘要见“Das Wesentliche aus dem Bericht des Bundesrates zu virtuellen Währungen”,eskommtdaraufan.com,2014年7月11日:虚拟货币是一种边缘现象,并非在法律真空中运作,因此目前无需立法。 ↩
  3. 联邦税务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s/ITOs)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原始版本2019年8月27日,2021年12月14日及其后更新(estv.admin.ch网站“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页面列出的现行版本为2022年8月3日版);阐述了支付型、资产型和功能型代币对投资者和发行人的税务处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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