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后的控股公司
对于传统的控股公司而言,改革改变的主要是征税形式。自2020年1月1日起,楚格的控股公司须就其利润按普通税率纳税。不过,来自符合条件参股的股息和资本利得可通过参股扣除获得减免,即按此类参股净收入在公司净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相应减少其应纳税额。1因此,一家收入几乎全部由此类股息和利得构成的纯控股公司,在普通制度下只需缴纳很少的利润税。资本税过去因特权而降低,如今则通过对符合条件参股98%的减免而降低。
对顾问而言,实际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必须审查控股公司是否有不符合参股扣除条件的收入,例如集团内部贷款利息、管理费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些收入现在须按普通税率纳税。第二,国际环境已经改变:外国税务机关会审查控股公司的实质,而协定优惠、欧盟(EU)《母子公司指令》下的减免,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的适用,均取决于该控股公司在楚格是否具有真正的管理和经济实质。2第三,下文将讨论的全球最低税适用于大型集团,与州税率无关,这意味着属于此类集团的控股公司可能须缴纳补足税。
注释
- 《联邦直接税法》(DBG)第69条及第70条第4款(SR 642.11),以及《联邦直接税协调法》(StHG)第28条第1–1bis款(SR 642.14),droit-bilingue.ch:对于至少10%或市值至少100万瑞士法郎的参股,按参股净收入占净利润总额的比例减少利润税;就资本利得而言,须为持有至少一年、比例至少10%的参股。 ↩
- Loyens & Loeff,“Switzerland deposits ratification instrument for the Multilateral Instrument (MLI) – entry into force on 1 December 2019”,2019年9月4日,loyensloeff.com:《多边公约》(MLI)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瑞士生效,瑞士采纳主要目的测试;PwC,Worldwide Tax Summaries,“Switzerland – Corporate – Withholding taxes”,taxsummaries.pwc.com:取代储蓄协议的瑞士–欧盟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AEOI)协议第9条,对关联公司之间的股息给予减免(直接持股至少25%且持有至少两年,两家公司均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但须遵守瑞士及外国的反滥用规定。Council Directive (EU) 2016/1164 of 12 July 2016 (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第7条第2款(a)项,eur-lex.europa.eu(CELEX 32016L1164):受控外国公司开展由员工、设备、资产和场所支持的实质性经济活动的,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不适用。详见C部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