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中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这是其价值的基础:无论就货物产生何种争议,卖方都可凭相符单据获得付款。这一原则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受益人的付款要求明显属于滥用,法院可以阻止银行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收款。瑞士法院对这一例外的适用十分严格,要求提供滥用的明确证据,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准予采取阻止付款的临时措施。1对执业者而言,这一例外是最后的救济手段。在大多数贸易欺诈案件中,损失在被发现之前就已发生。此时,追偿取决于对资产的追踪以及对行为人及其共犯提出的索赔。
注释
- 苏黎世州商事法院,HE230113-O,2023年10月25日,gerichte-zh.ch:只有在可信地表明付款要求明显属于滥用(《瑞士民法典》(ZGB)第2条第2款)且该滥用对银行而言可以辨识时,才可下令临时禁止银行保函项下的付款;适用标准严格(援引联邦最高法院判决(BGE)138 III 241 E. 3.4、BGE 122 III 321 E. 4a、BGE 122 III 273 E. 3a、《苏黎世司法判例汇编》(ZR)97/1998第92号、ZR 111/2012第69号);该案中准予了禁令,因为对俄罗斯的制裁导致基础义务无法履行。临时措施依据《瑞士民事诉讼法》(ZPO)第261条及以下各条。该判决涉及独立银行保函;未查核关于跟单信用证的单独判决。↩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