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及其局限
《瑞士民法典》(CC)规定了基金会,这是一种通过将资产专用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实体。1基金会没有所有人,也没有成员,由其理事会按照创立人在基金会章程中确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基金会在瑞士被广泛用于慈善目的。普通基金会受联邦、州或市镇的监督,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
然而,就家族目的而言,瑞士法律限制基金会的使用。根据《民法典》第335条,家族基金会只能为支付家族成员的教育、成家立业或生活扶助费用,或为类似目的而设立。联邦最高法院将该条解释为禁止所谓的“供养基金会”,即以向家族成员提供分配、用于其一般生活水平而无任何特定需要为目的的基金会。2这一限制可追溯至1912年《民法典》生效之时,反映了当时自由主义对旧制度下的世袭信托遗产(fideicommissa)和永久性家族捐赠的敌视。因此,在实践中,希望设立架构以长期供养其后代的瑞士家族一直使用外国工具,尤其是列支敦士登基金会和普通法信托。2022年,联邦院议员Thierry Burkart提交了一项动议,要求联邦委员会提议废除对供养基金会的禁止。他认为,这一已有百年历史的限制已经过时,并迫使瑞士家族转向监督较少的外国工具。3两院均通过了该动议,联邦院于2023年12月通过,国民院于2024年2月通过,该动议因此交由联邦委员会实施。如果禁令被取消,瑞士家族基金会可能成为楚格家族替代外国信托的选择,为本州的专业人士提供一种可供其客户使用的本国工具。
注释
- 《瑞士民法典》第80条(ZGB)(SR 210),文本见swissrights.ch:设立基金会须将资产专用于特定目的。基金会法见《民法典》第80条及以下各条(ZGB)。《民法典》第87条(ZGB)规定家族基金会和教会基金会免受监督机关的监督。 ↩
- 出处见印刷版。 ↩
- 出处见印刷版。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