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8年联邦国家与征税权的划分
1848年9月12日的《联邦宪法》将瑞士由一个主权国家的同盟转变为一个联邦国家。1它设立了联邦议会、联邦政府和联邦法院;废除了国内关税,并将在边境征收关税的权力移交给联邦;将邮政、铸币以及度量衡制度置于联邦管辖之下;保障信奉基督教各宗派的瑞士公民的迁徙定居自由以及国内的贸易自由。21850年,瑞士法郎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3
对于楚格作为营商地的未来而言,新宪法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它留给各州的权力。联邦几乎完全依靠间接税为自身筹资,尤其是关税和邮政收入。各州则保留了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直接税的权力。4这种征税权的划分构成了州际税收竞争的宪法基础。一个自行确定个人和公司税率及税收规则的州,只要愿意,便可以利用这一自由,从邻州吸引居民和企业。
联邦对各州直接税垄断的侵入是逐步进行的,而且起初仅限于危机时期。1915年4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联邦开征了其第一项直接税,即战争税,该税经议会通过并获全民投票批准。1916年9月又开征了战争利得税,一直实施至1920年。1918年,社会民主党提出的开征永久性联邦直接税的倡议被否决。1940年12月9日,联邦委员会依据1939年8月30日授予的紧急权力,颁布了国防税(Wehrsteuer),其课税对象涵盖个人的所得和财产以及公司的利润和资本。1958年,该税获得了附有期限的宪法依据。1982年,它更名为联邦直接税。1990年的《联邦直接税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5
联邦直接税始终是一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税率征收、由各州核定和征收的税种。它的存在缩小了各州之间总体税负的差距,但州税和市镇税——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构成税负的较大部分——则完全掌握在各州手中。各州税收形式规则的协调直到1990年的《联邦直接税协调法》才开始,而该法并未触及税率。6因此,1848年的宪法架构在本质上一直延续到二十一世纪:各州自行决定征税多少,并相互竞争。
联邦国家还创造了营商地的其他前提条件。共同市场、统一货币、迁徙定居自由和联邦法院,使公司或个人能够从一个州迁往另一个州,而无须离开瑞士的法律和经济空间。州际税收竞争正是以这种流动性为前提的。一家将其注册地从苏黎世迁至楚格的公司,仍处于同一关税区内,使用同一种货币,受同一部公司法约束——公司法已于1881年通过《债务法》在联邦层面实现统一——并可以依赖同样的联邦法院。7它改变的只是其税收制度、商业登记处和地方行政机关。统一的法律和经济空间与财政多样性的这种结合,其基础由1848年《联邦宪法》奠定,构成了瑞士税收竞争模式的宪法精髓。
联邦最高法院又增添了另一个要素:禁止州际双重征税。这一禁令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长期判例中从联邦宪法中发展出来的。该禁令确保与多个州存在联系的纳税人不会就同一所得或财产被征税两次,并按照住所、注册地以及常设机构和不动产所在地等标准在各州之间分配征税权。8如果没有这种分配,税收竞争所需要的流动性就会受到损害,因为迁往低税州的纳税人仍将面临其所离开的州提出的税收主张。
注释
- Verfassungen der Schweiz,“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 (1848)”,verfassungen.ch,1848年9月12日通过;关于关税和商业的条款(第23–32条)、邮政(第33–34条)、铸币及度量衡(第36–37条)以及联邦收入来源(第39–40条)。 ↩
- 1848年9月12日《联邦宪法》,文本见verfassungen.ch/verf48.htm:第29条保障货物在各州之间自由买卖以及自由进口、出口和过境;第41条保障所有信奉某一基督教宗派的瑞士人在整个联邦范围内享有自由定居的权利。 ↩
- Wikipedia(英文),“Swiss franc”,2026年9月访问:联邦议会于1850年5月7日通过的第一部《联邦铸币法》,将法郎确立为瑞士的货币单位。 ↩
- 瑞士联邦税务局(ESTV),“100 Jahre Eidgenössische Steuerverwaltung – Direkte Bundessteuer”,estv2.admin.ch:1848年联邦政府几乎完全依靠间接税(关税、邮政收入),而各州则掌握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直接税的权力;《瑞士历史辞典》(HLS),“Finanzausgleich”,2017年7月13日版本:1848年宪法赋予各州直接税权力,联邦则以关税和邮政收入为自身筹资。 ↩
- 出处见印刷版。 ↩
- 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和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droit-bilingue.ch:第1条第3款(“Sache der Kantone bleibt insbesondere die Bestimmung der Steuertarife, Steuersätze und Steuerfreibeträge”);依据第79条于1993年1月1日生效(联邦委员会1991年6月3日决定)。详见B部分。 ↩
- Wikipedia(英文),“Swiss Code of Obligations”:第一部《债务法》于1881年通过,并于1883年1月1日生效。 ↩
- 1999年4月18日《联邦宪法》,SR 101,第127条第3款,droit-bilingue.ch:“Die interkantonale Doppelbesteuerung ist untersagt. Der Bund trifft die erforderlichen Massnahmen.”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