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MiCA制度
欧盟(EU)于2023年5月通过了《加密资产市场条例》,这是在一个大型经济区域内首个全面的加密资产制度。1《加密资产市场条例》(MiCA)规范尚未被现行金融服务法涵盖的加密资产的公开发行。它区分三类加密资产:资产参考代币,即以一篮子资产为参照的代币;电子货币代币,即以单一法定货币为参照的代币;以及其他加密资产。资产参考代币和电子货币代币的发行人须获得授权,并须满足储备、赎回和治理方面的要求,而其他加密资产的发行要约人则须发布白皮书并向主管机关报备。
MiCA还规范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加密资产的托管、交易平台的运营、兑换、订单执行、配售、转让服务、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均须在某一成员国获得授权,获得授权的提供者此后即可凭借通行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为客户提供服务。有关稳定币的规则自2024年6月30日起适用。该条例的其余部分自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对于已依据本国法律开展业务的提供者,设有最长十八个月的过渡期。2如今过渡期已经届满,MiCA已全面生效。
MiCA并未为第三国提供者设立等效制度。瑞士提供者只能在欧盟客户完全主动要求的情况下(这是一项狭窄的例外)为其提供服务,或通过在某一成员国获得授权的子公司提供服务。3若干楚格公司已在列支敦士登、德国、奥地利、法国或其他成员国设立子公司,并在当地获得了MiCA授权。列支敦士登作为欧洲经济区成员,适用MiCA,并允许其提供者凭通行证进入欧盟。由于地理邻近且与瑞士使用共同货币,列支敦士登成为瑞士提供者的当然之选。4
注释
- Regulation (EU) 2023/1114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31 May 2023 on markets in crypto-assets(MiCA),OJ L 150,2023年6月9日,第40页,eur-lex.europa.eu(CELEX 32023R1114)。 ↩
-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第149条(第三编和第四编自2024年6月30日起适用,其余部分自2024年12月30日起适用)及第143条第3款(现有提供者的过渡期最迟至2026年7月1日),eur-lex.europa.eu。 ↩
- Regulation (EU) 2023/1114(MiCA)第61条(应客户完全主动要求提供服务),eur-lex.europa.eu;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Final Report on the Guidelines on reverse solicitation under the Markets in Crypto Assets Regulation (MiCA)”,ESMA35-1872330276-1899,2024年12月17日,esma.europa.eu。 ↩
- 列支敦士登金融市场管理局(FMA),“MiCAR”,fma-li.li:MiCA在列支敦士登通过《欧洲经济区MiCA实施法》(EWR-MiCA-DG)实施,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依TVTG登记的提供者可在过渡制度下继续经营至2026年7月1日。楚格公司利用列支敦士登子公司的情况,反映的是作者本人的观察。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