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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交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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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的第三个领域是市场基础设施。在这一领域,该法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中创设了一种新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DLT交易设施。DLT交易设施是以商业方式运营、用于DLT证券多边交易的机构,其目的在于使多个参与者之间同时交换报价,并依据非裁量性规则订立合同。1DLT交易设施可以接纳私人作为参与者,而传统交易场所只接纳受监管的中介机构。它还可以提供DLT证券的中央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在传统体系中,这些职能由相互独立的基础设施分别履行。

因此,DLT交易设施牌照使一个实体得以将交易、托管和结算合而为一,这种组合与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结构相对应——加密货币交易所为其客户同时履行这三项职能。该法对DLT交易设施提出了旨在管控由此产生之风险的要求:资本要求、职能分离规则、技术要求以及参与者保护规则。由于联邦委员会可以为风险有限的小型设施放宽要求,较小的设施可以适用简化规则。2

首张DLT交易设施牌照于2025年3月授予BX Digital,该公司是交易所BX Swiss的子公司,隶属于Boerse Stuttgart集团。3SIX Digital Exchange持有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牌照,在同一法律框架内选择了另一条道路。瑞士的DLT证券市场目前规模仍小。然而,法律基础设施已经就位,这使瑞士跻身少数拥有代币化证券交易全面制度的法域之列。

注释

  1.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inMIA,SR 958.1)第73a条,fedlex.admin.ch(截至2021年8月1日的英文版本):用于DLT证券多边交易、且至少满足另一项标准的机构,即接纳私人及受监管中介机构以外的其他参与者、对DLT证券进行中央托管,或依据统一规则对交易进行清算和结算。 ↩
  2.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FinMIA,SR 958.1)第73b条至第73f条,fedlex.admin.ch(截至2021年8月1日的英文版本):适用的交易场所规则(第73b条)、参与者(包括私人)的准入(第73c条)、资产的准入(第73d条)、联邦委员会为保护参与者以及针对提供托管或清算服务的设施所规定的附加要求(第73e条),以及联邦委员会为小型设施放宽要求的权力(第73f条)。联邦委员会在《DLT综合条例》中行使了这一权力(pwc.ch,“Swiss DLT law”)。 ↩
  3. 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新闻稿“FINMA licenses first DLT trading facility”,2025年3月18日,finma.ch:首张DLT交易设施牌照授予BX Digital AG,该公司是BX Swiss AG的子公司,隶属于Boerse Stuttgart集团;系不提供托管服务的小型DLT交易设施。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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