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刑事责任:第102条
瑞士刑法长期以来奉行只有自然人才能犯罪的原则。2003年引入的公司刑事责任创设了一项例外,现规定于《瑞士刑法典》(StGB)第102条。该条款确立了两种形式的责任。根据第1款,公司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发生重罪或轻罪,且由于公司组织缺陷而无法将该罪行归于任何特定自然人的,公司须承担责任。这一责任是补充性的。根据第2款,对于包括洗钱、资助恐怖主义以及贿赂瑞士和外国公职人员在内的一系列特定罪行,公司如未采取为防止此类罪行所需的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则须独立于自然人的责任而承担责任。1罚金最高为500万瑞士法郎。此外,犯罪所得可被没收,或在其已不复存在时以补偿请求代替;在大宗商品案件中,补偿请求的金额远超罚金。
第102条第2款是与大宗商品贸易相关的条款。如果公司某一雇员或代理人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是因缺乏适当的组织措施才得以发生,该条款即令公司承担责任。所要求的措施是处于相同情况下的一家合理公司本会采取的措施:明确的反贿赂政策、对中间人的尽职调查和监控、付款控制、员工培训、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以及对危险信号的一贯应对。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刑事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发展了该条款的要求,其中大多数涉及银行。2
注释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