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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与公有团体

在城镇和市镇的政治机构之旁,还有市镇公有财产的机构。居住点周围的土地——牧场、森林、水域,在城镇中还包括街道和广场——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民共同体所有。这些共同体集体管理公地,规范其使用,并在有权利的住户之间分配其收益。在楚格州,与瑞士中部其他地区一样,这些共同体以合作体(Korporationen)的形式度过了十九世纪的政治动荡;合作体是公法团体,拥有并管理旧公民家族的市镇公有财产。

在楚格城,合作体与政治市镇的分离于1848年作出决定。1867年,此前被排除在外的公民获得了成员权利。1874年,旧共同体被划分为居民市镇、公民市镇、天主教堂区和合作体。分离协议于1877年随之签订。1合作体保留了大量地产,包括森林和城内的建设用地。

对现代商业中心而言,合作体至少在两个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一个土地稀缺且昂贵的州里,它们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关于其土地用途的决定——是建造、出租还是保留——影响办公空间和住房的供应。它们还体现了一项贯穿该州历史的原则:由长期成员组成的共同体共同持有财产,并为其成员的利益加以管理,而由全体居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则治理领土。这两种共同体——一种以血统和财产界定,另一种以居住界定——并存,是瑞士中部的一种特殊现象,外国投资者很少理解,而从事房地产交易的执业者则必须将其纳入考虑。

注释

  1. HLS(《瑞士历史辞典》),“Zug (Gemeinde)”,关于行政区划的部分:1848年决定分离合作体;1867年接纳原居民为合作体成员;1874年合作体与政治市镇分离,并划分为居民市镇、公民市镇和天主教堂区市镇;1877年签订分离协议。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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