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作为替代载体
楚格的一些项目采用《瑞士民法典》(ZGB)第60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的社团形式,其特点值得与基金会作简要比较。社团由至少两名成员通过书面章程设立,一旦章程表明其作为法人团体存在的意愿,即取得法人资格。只有在经营商业业务或须接受审计的情况下,才须在商业登记处登记。1成员大会是最高机关,选举理事会并可修改章程。这些特点适合由社区治理的项目。希望参与治理的通证持有人可以作为成员加入,从而使成员大会能够作出反映社区投票意愿的决定。社团不受国家监管,这给予它更多自由,但其资产所受的外部保护也较少。其宗旨原则上必须是非经济性的,但社团可以为追求非经济性宗旨而经营商业业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成员对社团债务不承担个人责任。2对于以社区治理为核心的项目,社团提供了一种比基金会更接近去中心化自治组织的法律形式。
注释
- 《瑞士民法典》(ZGB)第60条第1款(一旦社团章程表明其作为法人团体存在的意图,社团即取得法人资格)及第61条第2款(社团经营商业业务或负有审计义务的,须进行登记),fedlex.admin.ch。 ↩
- 《瑞士民法典》(ZGB)第75a条:社团以其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该责任以其资产为限,fedlex.admin.ch。关于商业活动,见上文所引ZGB第60条第1款及第61条第2款。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