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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特殊地位公司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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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世纪50年代末,除按一般税率征税的普通公司外,楚格的税收制度还区分了三类享受特殊待遇的公司。这些公司的特征(后来编入联邦法律)可概括如下。1控股公司是指其章程宗旨为长期管理参股、在瑞士不从事经营活动,且其参股或参股收益至少占其总资产或总收入三分之二的公司。除瑞士不动产收入应纳税款外,控股公司不缴纳州利润税,资本税亦予减征。

住所公司是指在瑞士仅从事管理活动而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参股收益免税,而其他境外来源收入则按减征税率纳税,税率取决于其在瑞士的管理活动的重要程度。瑞士来源收入按普通税率纳税。其资本税亦予减征。

混合公司是指其经营活动主要面向境外、在瑞士仅从事附属经营活动的公司。其参股收益免税,境外来源收入仅根据其在瑞士活动的程度部分纳税,而瑞士来源收入则按普通税率纳税。在楚格,实践要求至少80%的收入来自境外,并对境外来源利润的四分之一征税。

这三种制度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区分境外来源收入和境内来源收入,并对境外收入从轻征税。这种区分后来被国际社会谴责为“围栏”(ring-fencing),而它正是该模式的核心。它使本州能够向国际公司提供低税负,而无需对境内企业适用同样的条件,因此也不会造成来自境内经济的相应税收损失。这也意味着,这些优惠仅在有限程度上适用于税负中的联邦部分:联邦直接利润税按普通联邦税率向所有公司征收,不论其州级地位如何,唯一例外是联邦法律给予所有公司的参股收益减免。2因此,楚格混合公司的实际税率在很大程度上由联邦税决定,这也是综合税率虽按国际标准偏低、却从未为零的原因。

这些制度的实际管理要求税务管理部门与公司及其顾问保持密切关系。收入在境外来源与境内来源之间的划分、对其在瑞士活动程度的评估以及集团内部交易的处理,都无法机械地确定。在实践中,这些问题通过税务裁定(ruling)来解决:即公司在落户之前或在计划交易之前与税务管理部门就其收入如何征税达成的协议。裁定实践为公司提供了法律确定性,也使行政部门能够根据个案情况调整制度。这也是该模式中招致最多国际批评的方面,因为裁定是保密的,其条款仅为当事方所知。

注释

  1. Fedlex,1990年12月14日《联邦州与市镇直接税协调法》(StHG),SR 642.14,2019年1月1日综合版本,fedlex.admin.ch,第28条第2–4款:控股公司(章程宗旨主要为长期管理参股,在瑞士不从事经营活动,参股或收益至少占资产或收入的三分之二,除瑞士不动产收入外不缴纳利润税);在瑞士从事管理活动但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参股收益免税,其他瑞士收入按普通税率纳税,其他境外收入根据其在瑞士管理活动的重要程度纳税);经营活动主要面向境外的公司。减征的资本税以及楚格关于混合公司的实践数据不在该来源涵盖范围内。 ↩
  2. 《联邦直接税法》(DBG),SR 642.11,droit-bilingue.ch:第68条为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规定了8.5%的单一利润税率,对控股公司、住所公司或混合公司不设特殊制度;第69–70条给予参股收益减免(持股比例至少10%或市值至少100万瑞士法郎的参股)。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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