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格的按支出征税
对于不在瑞士工作的富裕外国人,该州提供定额税(按支出征税),即B部分所述的定额征税制度。在楚格,其法律依据是州税法第14条,并由税法条例第4条加以补充。财富税的计税基数至少为所得税计税基数的二十倍。1
根据州政府的数据,该州按支出征税的纳税人2016年为127名,2020年为146名,2021年为143名。他们缴纳的税款总额从2016年的2420万瑞士法郎增至2020年的3330万瑞士法郎和2021年的3570万瑞士法郎,其中2170万瑞士法郎归州和市镇。该州在全瑞士按支出征税人数中所占比例从2006年的约2%升至2018年的约3%。2这些数字表明,该制度涉及的人数很少,但他们每年平均约250000瑞士法郎的纳税额远高于普通纳税人。
该州在纳税人迁入楚格之前审查该制度的适用条件。通过预先裁定,州确认纳税人无意在瑞士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并商定计税基数,此后通过年度申报监督其遵守情况。3禁止在瑞士从事有收入活动的规定十分严格:纳税人可以管理自己的财富,但不得在瑞士受雇工作、经营企业或担任有报酬的董事职务。执业者必须确保客户理解并遵守这一限制,因为违反将导致按普通方式征税,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
就计税基数而言,该制度须与一项对照计算进行比较:按支出应缴的税款,必须至少等于对某些瑞士来源的收入和资产(例如瑞士不动产、瑞士证券和瑞士养老金)按普通方式征收的税款。4如果纳税人希望享受协定优惠,外国来源收入也可能影响该制度,因为某些双重征税协定要求外国收入在瑞士按普通方式征税。修正型定额税即是针对这一要求而设。5
注释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对社会民主党(SP)议会党团关于按支出征税的质询的答复,Vorlage Nr. 3294.2,Laufnummer 16873,2022年2月22日,kr-geschaefte.zug.ch:法律依据为楚格税法第14条和税法条例第4条;应税财富至少为所得税计税基数的二十倍;预先批准裁定在迁居前评估非受雇身份,并通过年度申报监督遵守情况。 ↩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对关于按支出征税的质询的答复,2022年2月22日:2016年127个纳税单位,2020年146个,2021年143个;税收收入为2420万瑞士法郎(2016年)、3330万瑞士法郎(2020年)和3570万瑞士法郎(2021年),其中2170万瑞士法郎归州和市镇;楚格在瑞士定额纳税人中所占比例从约2%(2006年)升至3%(2018年)。 ↩
- Kanton Zug,Regierungsrat,2022年2月22日的答复:预先批准裁定(Steuerrulings)在迁居前评估非受雇身份,并通过年度申报监督遵守情况。 ↩
- 《联邦直接税法》第14条第3款(DBG,SR 642.11),文本经swissrights.ch查阅:计税基数至少为瑞士来源的总收入,包括瑞士不动产、动产、在瑞士投资的资本以及瑞士养老金;联邦税务局(ESTV),第44号通函“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bei der direkten Bundessteuer”,2018年7月24日,estv.admin.ch,第3.3.4节:依据《联邦直接税法》第14条第3款d项进行的对照计算,涵盖瑞士不动产、动产、在瑞士投资的资本、知识产权、瑞士来源的养老金以及申请协定减免的外国收入。《联邦直接税协调法》(StHG)的平行条款(第6条第3款d项)未经单独核查。 ↩
- 联邦税务局(ESTV),第44号通函“Besteuerung nach dem Aufwand bei der direkten Bundessteuer”,2018年7月24日,estv.admin.ch,第5.2节:根据与比利时、德国、意大利、挪威、加拿大、奥地利和美国签订的协定,来源国的收入必须视同在瑞士按普通方式征税(即所谓修正型按支出征税)。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