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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与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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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依据2019年《支付服务法》对加密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该法引入了数字支付代币服务许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在发放该许可时态度审慎,仅向有限数量的提供商发放,并拒绝或促使撤回了许多申请。该局还限制向零售客户推广加密服务,并对仅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的提供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1 2022年,数家总部位于新加坡的加密公司倒闭,其中包括三箭资本(Three Arrows Capital)和Terraform Labs,这促使该局进一步收紧其做法。

香港则于2023年走上了另一条道路,推出了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允许持牌平台在严格条件下服务零售投资者。香港还将自身定位为亚洲加密行业中心。2 此后,香港通过了关于稳定币发行人的规则,并批准了比特币和以太币交易所交易基金。作者在新加坡和香港的十五年经历,包括担任一家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外部合规官,为比较提供了基础。这两个亚洲中心都将英语法律环境与一个同行业密切互动的监管机构相结合,同时比瑞士更加重视零售投资者的保护。对于希望拓展亚洲业务的楚格公司而言,在其中一个中心设立子公司往往是首选途径。

注释

  1. MAS,对议会关于DPT服务提供商申请人质询的答复,2021年7月26日,mas.gov.sg:约170份数字支付代币(DPT)申请,约30份撤回,2份被拒,尚未发放任何许可;Morgan Lewis,“New Guidelines Discourage Cryptocurrency Trading by General Public in Singapore”,2022年1月,morganlewis.com:MAS于2022年1月17日发布的指引禁止依《支付服务法》经营的DPT服务提供商在公共场所及通过网红进行推广;Allen & Gledhill,2025年6月10日,allenandgledhill.com: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的FSMA 2022第9部分制度,据此MAS一般不会向仅服务新加坡境外客户的数字代币服务提供商(DTSP)发放许可。 ↩
  2. Davis Polk,“Hong Kong licensing regime for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s comes into force”,2023年6月20日,davispolk.com: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于2023年6月1日生效;持牌平台可在符合客户准入、托管及其他投资者保护要求的前提下,为零售投资者提供合资格的大市值非证券型代币服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sfc.hk: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和《证券及期货条例》(SFO)发放的牌照。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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