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佣与利益冲突
影响瑞士资产管理人、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一个问题是回佣:即银行和产品提供者因资产管理人配置客户资产或分销产品而向其支付的款项。2006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资产管理人在管理客户资产过程中收取的回佣归客户所有,必须交付给客户,除非客户在充分知情后有效放弃。2012年,该法院将这一原则扩展适用于产品提供者向银行支付的分销费。1《金融服务法》(FinSA)将这一原则成文化。金融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已放弃的情况下,或者在将报酬全额转交客户的情况下,方可接受第三方的报酬。2
回佣规则改变了许多独立资产管理人的商业模式,他们此前将银行支付的回佣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如今,他们向客户收取透明的费用,并通过披露和放弃来处理回佣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对执业者而言,返还回佣的请求仍是客户与其前资产管理人或银行之间常见的争议事项。在这些争议中,诉讼时效和放弃的有效性是核心问题。
注释
-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BGE)132 III 460,2006年3月22日,以及BGE 138 III 755,2012年10月30日(servat.unibe.ch/dfr):资产管理人收取的回佣和介绍费,以及产品提供者(包括集团公司)向管理客户资产的银行支付的分销费,均属于《瑞士债务法》(CO,德文缩写为OR)第400条第1款规定的交付义务范围。放弃须以能够体现充分知情客户意愿的协议为前提。OR第400条第1款,文本见swissrights.ch。 ↩
- FinSA(FIDLEG)第26条,文本见swissrights.ch:金融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事先明确告知客户且客户已放弃的情况下,或者在将报酬全额转交客户的情况下,方可接受第三方的报酬。告知内容必须涵盖报酬的种类和范围。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