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MiCA与监管竞争——结论
第三章结论
《DLT法》之后,瑞士加密监管已进入第二轮改革阶段。拟议中的支付工具机构牌照和加密机构牌照,将把稳定币发行人和加密服务提供商纳入审慎监管。欧盟的MiCA制度提供附带通行证的单一授权,而瑞士服务提供商只能通过在欧盟成员国或列支敦士登设立的子公司取得该授权。巴塞尔关于加密资产敞口的标准以及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又增添了国际层面的监管,而去中心化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仍悬而未决。瑞士已失去其作为先行者所获得的部分领先优势,但仍保有稳定的监管框架,以及一套完整的、适用于代币化证券的私法制度。
H部分结论
瑞士对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的监管框架以技术中立原则为基础。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FINMA)于2018年按照代币的经济功能对其进行分类,现行有关银行、证券、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反洗钱的法律均依据该分类适用于代币。2020年的《DLT法》对私法、破产法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作出调整,创设了账本证券、破产程序中加密资产的分离取回以及DLT交易设施。当前的改革将为稳定币发行人和加密服务提供商增设牌照。楚格州本身并无监管权限,但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大多在此适用。下一部分将从法律转向地理,考察楚格与东方之间的关系。
五句话概要
瑞士通过其一般金融市场法律监管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这些法律依据FINMA将代币划分为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和资产型代币的分类而适用。从事加密资产业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交易场所和金融中介机构须遵守与传统金融相同的规则,其中旅行规则和质押指引是瑞士特有的补充规定。2020年的《DLT法》引入了账本证券、破产程序中加密资产的分离取回以及DLT交易设施,三者共同使瑞士成为代币化证券法律环境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针对稳定币发行人和加密服务提供商的新牌照正在筹备之中,而欧盟的MiCA制度和国际标准已缩小了瑞士早期的领先优势。楚格通过其商事登记处、税务管理机关和法院适用这一联邦框架,其加密企业往往通过在列支敦士登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子公司进入欧洲市场。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