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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形式持有的私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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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格居民的财富中,以加密资产和数字资产形式持有的部分日益增加。该州是G部分所述瑞士加密产业的中心,吸引了大批创业者、早期投资者和开发者,他们的财富主要由代币构成。对其征税遵循瑞士税法的一般原则,具体依据联邦税务局在一份经多次更新的工作文件中所作的解释。1

私人持有的加密资产须按纳税年度末的价值缴纳财富税,联邦税务局为此公布涵盖最常见代币的年末汇率。出售作为私人资产持有的加密资产所得收益属于免税的资本利得,除非持有人被认定为职业交易者,此时该收益为应税的经营收入。来自质押、出借和挖矿的收入通常作为所得征税。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证券所形成的私人财富管理与职业交易之间的区分,同样适用于加密资产。因此,执业者必须依据交易频率、持有期限、杠杆以及专业知识的运用等标准,评估每位客户的活动。2自2021年起,楚格州还接受以某些加密资产缴纳税款,G部分对这一措施有所介绍。3

注释

  1. 联邦税务局(ESTV),工作文件“Kryptowährungen und Initial Coin/Token Offerings (ICO/ITO) als Gegenstand der Vermögens-, Einkommens- und Gewinnsteuer, der Verrechnungssteuer und der Stempelabgaben”,初版2019年8月27日,修订版2021年12月14日(PDF见estv.admin.ch;law.ch,LAWNEWS,2021年12月)。ESTV专题页面“Kryptowährungen – Besteuerung”(estv.admin.ch)提及2022年8月3日的另一版本,并指出ESTV在其汇率表中公布持有最广泛的加密资产的税务价值。 ↩
  2. ESTV,第36号通函“Gewerbsmässiger Wertschriftenhandel”,2012年7月27日,estv.admin.ch:联邦最高法院形成的判断指标包括交易量和持有期限、大量使用借入资金、衍生品交易、系统性操作、与纳税人职业的关联以及专业知识的运用;另有五项须同时满足的安全港标准(持有期限至少六个月、年交易量不超过期初投资组合的五倍、收益并非用于替代收入、不使用或有限使用杠杆、衍生品仅用于对冲)。ESTV关于加密资产的工作文件(2021年12月14日版本),estv.admin.ch:私人加密资产的收益原则上为免税资本利得,第36号通函的标准类推适用,挖矿奖励为应税所得,质押奖励为动产资本收益。 ↩
  3. Bitcoin Suisse,“Kanton Zug akzeptiert ab 2021 Kryptowährungen für Steuerzahlung”,2020年9月3日,bitcoinsuisse.com:自2021年2月起,该州接受以比特币和以太币缴纳不超过10万瑞士法郎的税款;Bitcoin Suisse对款项进行兑换,使该州收到的是瑞士法郎。见G部分。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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