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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公证书与土地登记

瑞士法上的许多交易须由公证人或其他获授权的公职人员制作公证文书。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其章程、转让不动产以及设立基金会,均须制作公证文书。在楚格州,公证文书依州法由市镇书记员、土地登记官和获授权的律师制作,通常使用德语。1不懂德语的当事人必须由口译员协助。公证文书随后必须载明其内容已经翻译。其他州的部分公证人会制作德英双语公证文书,但就商业登记和土地登记而言,以德语文本为准。

该州的土地登记处负责记载不动产所有权及其上的权利,以德语办公。在楚格购置房产的外国买家必须通过公证人与其打交道,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依据关于外国人取得不动产的联邦法律——即所谓的“Lex Koller”——取得许可。该法限制非瑞士居民,或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外国家的国民在未持有永久居留许可的情况下购买住宅物业。2相关程序均以德语进行,外国买家依赖其顾问引导他们完成这些程序。

注释

  1. 楚格州,1946年6月3日 Gesetz über die öffentliche Beurkundung und die Beglaubigung in Zivilsachen(Beurkundungsgesetz),BGS 223.1,2004年1月1日版本,见 lexfind.ch:第1条(公证人员〔Urkundspersonen〕为市镇书记员及其副手、土地登记官及其副手,以及获授权从事公证的律师);第20条(如一方当事人不懂德语,则在德语文本之外另行制作译本,必要时由合格译者翻译;如全体当事人和公证人均懂同一种外语,公证文书可仅以该语言制作)。bgs.zg.ch 上的现行版本无法读取。↩
  2. 1983年12月16日《联邦外国人取得不动产法》(BewG,SR 211.412.41),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第2条(许可要求)及第5条第1款a项和a bis项(外国人包括未在瑞士合法且实际居住的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民和英国国民,以及无权在瑞士定居的其他外国国民)。↩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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