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司法协助与翻译
国际司法合作经常涉及楚格,因为许多受外国调查牵涉的公司和个人,其注册地或住所位于该州。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必须以一种官方语言向瑞士提出,或附有译本,除非条约另有规定。1因此,来自美国、英国和其他英语国家的请求,凡涉及楚格的,都必须译成德语。瑞士机关依照瑞士程序、以德语执行这些请求,尽管其取得的文件往往是英文的。
在民事事项中,文书的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受《海牙公约》调整。瑞士要求,依据《送达公约》向在瑞士的人正式送达的文书,必须以送达地的官方语言写成或译成该语言,除非受送达人自愿接受。在伦敦针对一家楚格公司提起的诉讼,其起诉状必须先译成德语,方可在该州正式送达。2国际诉讼当事人常常忽视这一要求,从而可能拖延诉讼程序。这表明,无论该州的法院和机关在实践中对英语多么熟悉,它们适用的仍是其官方语言的形式规则。
注释
- 1981年3月20日《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MAC / IRSG)第28条第5款,德文及英文文本见 droit-bilingue.ch:外国请求及其附件必须以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提交,或附有译成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本。该条款未涉及条约例外。↩
-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HCCH),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缔约状况表、声明与保留,hcch.net:瑞士根据第5条第3款声明,受送达人不自愿接受的文书,除非以被请求机关所用语言(视瑞士不同地区而定,为德语、法语或意大利语)写成或附有该语言的译本,否则不得正式送达;瑞士还反对依第8条和第10条进行的转递。↩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