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协助与引渡:今昔法律
由于Rich案的关键在于刑事事项国际合作的规则,今天为楚格贸易商提供咨询的执业者必须了解这些规则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1981年的《联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SG)规范引渡以及向外国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协助。该法排除、并在原则上至今仍排除对旨在减少财政收入的犯罪提供协助,但税务欺诈除外,对此可以提供协助。120世纪80年代,逃税(仅仅是未申报收入)与税务欺诈(使用虚假文件欺骗税务机关)之间的区分是决定性的界线。外国以逃税为由请求引渡某人,得不到瑞士的任何协助。美国指控Rich大规模逃税,但依瑞士法律将其行为定性为逃税还是税务欺诈,以及制裁相关指控的政治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结果。
自Rich时代以来,有三项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立场。第一是税务行政协助的扩展。自2009年起,瑞士依照国际标准在其税收协定项下提供协助,包括针对逃税的协助。自2017年起,瑞士还与大量国家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2外国税务机关现在可以从瑞士获得核定其居民税款所需的信息,而无须证明存在税务欺诈。
第二是将加重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自2016年1月1日起,某些严重税务犯罪构成上游犯罪,因此源自这些犯罪的资产属于犯罪所得,经手这些资产的金融中介机构可能构成洗钱罪。3第三是瑞士采纳欧盟(EU)的制裁,这改变了瑞士贸易商在国际制裁方面的处境,第E部分对此有所描述。
就外国调查的风险为楚格贸易商提供咨询的执业者,已不能再依赖瑞士法律在Rich时代所提供的保护。在大多数腐败、欺诈、洗钱和违反制裁的案件中,瑞士当局与外国检察官合作,因此楚格公司的文件可通过司法协助为其所用。剩余的保护,例如强制措施须满足双重犯罪的要求、特定性原则以及相关人员在司法协助程序中的程序权利,是重要的程序保障,但并不提供避难所。4
注释
- 联邦刑事法院上诉庭,2020年4月22日RR.2019.303号裁决,转载于swissrights.ch:根据IRSG第3条第3款,如程序涉及旨在减少财政税费的行为,请求将被驳回,但涉及税务欺诈(Abgabebetrug,IRSG第3条第3款a项)的程序除外。 ↩
- 联邦委员会,报告“Amts- und Rechtshilfe in Steuersachen”,2013年12月18日,efd.admin.ch,第4.3.1节:2009年3月13日,联邦委员会决定瑞士将在税务行政协助方面采纳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26条的标准,并撤回其保留;国际金融事务国务秘书处(SIF),“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financial accounts”,sif.admin.ch:自动信息交换(AEOI)的法律依据于2017年1月1日生效;联邦税务局(ESTV),“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estv.admin.ch:自2017年起收集数据,2018年首次交换。详见日内瓦卷和第F部分。 ↩
- Peyer Partner Rechtsanwälte,“Steuervergehen und Geldwäscherei”,peyerpartner.ch:自2016年1月1日起,如每一纳税期间逃避税款超过30万瑞士法郎,加重税务犯罪(《瑞士刑法典》(StGB)第305bis条第1bis项)即为洗钱的上游犯罪。 ↩
- 联邦刑事法院上诉庭,2020年4月22日RR.2019.303号裁决,swissrights.ch:仅当请求中所述行为具备依瑞士法律应受处罚之犯罪的客观要件时,方可采取强制措施(IRSG第64条);对结案裁定连同此前的中间裁定一并提出上诉(IRSG第80e条);受到个人和直接影响者的诉讼资格(IRSG第80h条);联邦刑事法院,2012年10月16日RR.2010.225号裁决,swissrights.ch:根据IRSG第67条第1款,通过司法协助获得的信息和文件,不得在请求国用于对不允许提供协助的犯罪进行调查,或在此类犯罪的程序中用作证据;进一步使用须经联邦司法局同意(IRSG第67条第2款)。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