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
瑞士的反洗钱框架适用于金融中介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人、受托人,以及以职业方式接受、持有或协助转移他人资产的其他人士。以自有账户进行交易的大宗商品贸易商一般不属于金融中介机构,因为它们是为自己买卖货物,并不经手他人资产。1 然而,贸易商会以两种方式受到反洗钱规则的约束。
第一种是通过其往来银行:如第一章所述,银行必须将贸易商作为客户,对其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第二种是通过适用于所有人的洗钱罪。贸易商如果接收、转移或隐匿其明知或应当推定来源于犯罪(包括贿赂外国公职人员、侵吞公共资金或加重税务犯罪)的资产,即构成洗钱。2 将一批货物的价款支付至由卖方国家某位官员控制的账户,或从买方收取来源于侵吞公共资金的款项,都可能使贸易商面临此项罪名。自2016年起,某些加重税务犯罪已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这使风险延伸至旨在逃避外国税款的交易。
如C部分所述,2025年9月与《法人透明度联邦法》一并通过的《反洗钱法》修订,将自2026年10月1日起把尽职调查义务扩展至顾问(包括律师)在公司设立和管理以及不动产交易方面的某些活动。3 为贸易商及其所有人设立和管理公司的楚格律师和受托人将直接受到影响。
注释
- 《瑞士反洗钱法》(GwG)第2条第1款和第3款(SR 955.0),droit-bilingue.ch:该法适用于金融中介机构,即以职业方式接受或持有他人资产或协助其投资或转移的人士,以及接受现金的交易商。《瑞士反洗钱条例》(GwV)第5条第1款(SR 955.01),droit-bilingue.ch:GwG第2条第3款c项意义上的商业活动,涵盖在交易所进行的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在高度标准化情况下的场外交易,但仅限于代表第三方进行的交易;而以自有账户进行的交易仅在涉及流通中的硬币和钞票以及银行贵金属时才被涵盖。 ↩
- 《瑞士刑法典》(StGB)第305bis条(SR 311.0),droit-bilingue.ch:第1bis款将加重税务犯罪界定为上游犯罪,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联邦法律汇编》(AS)2015 1389)。Blum&Grob,“Umsetzung der GAFI-Empfehlungen”,blumgrob.ch:自2016年1月1日起,加重税务犯罪成为洗钱的上游犯罪,门槛为每一纳税期间逃税30万瑞士法郎。 ↩
- 出处见印刷版所引。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