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与纠纷
资产管理人与其客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瑞士债务法》(CO)项下的委托关系,据此资产管理人对客户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违反与客户约定的投资准则、进行不适当的投资、未能分散投资组合或在利益冲突中行事的资产管理人,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1《金融服务法》(FinSA)增加了公法层面的内容。其行为准则可为私法上的注意标准提供参照,其调解程序则为客户提供了诉讼之外的替代途径。
客户与资产管理人、家族办公室和受托人之间的争议,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如合同约定仲裁,则由仲裁庭审理。楚格法院审理的此类争议数量与该州公司的数量成正比。涉及外国信托法问题的信托争议,往往由信托准据法所属法域的法院审理。然而,如受托人的住所位于瑞士,或信托文件作此规定,瑞士法院依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享有管辖权。2
注释
- OR(即CO的德文缩写)第398条,文本见swissrights.ch:受托人对忠实、勤勉地履行受托事务承担责任。Urs Schenker,“Zwischen Marktrisiko und Haftung”,Walder Wyss,2011年,walderwyss.com:联邦最高法院(BGer)关于资产管理的判例(BGer 4C.295/2006,第5.2.2条考量;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汇编(BGE)107 II 238,第5b条考量;BGer 4C.323/2004)将损害计算为投资组合实际价值与按照合同管理的假设投资组合价值之间的差额,包括违反投资准则的情形。 ↩
- IPRG(即PILA的德文缩写)第149b条(SR 291),文本见swissrights.ch:在信托事务中,如以书面或其他可由文本证明的形式作出选择,信托条款中的法院选择优先;如一方当事人、信托或受托人的住所位于被选法院所在州,或重要信托资产位于瑞士,被选法院不得拒绝管辖;如无有效选择,则被告住所地、信托所在地或瑞士营业地的瑞士法院享有管辖权。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