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能可:楚格案
针对Glencore International AG(该集团位于巴尔的主要贸易公司)的案件,是《瑞士刑法典》第102条在楚格州最重要的适用。2024年8月5日,联邦检察署以简易处罚令对该公司定罪,理由是其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一名商业伙伴于2011年在收购刚果民主共和国矿业公司股权过程中贿赂一名刚果官员。其处以200万瑞士法郎的罚金和1.5亿美元的补偿请求。1该公司不承认相关认定,但放弃了对处罚令提出异议的权利。
Glencore案有三个特点值得关注。第一,贿款由Glencore的一名商业伙伴支付。该案表明,第102条所要求的组织措施延伸至公司与其商业伙伴、合资伙伴和中间人的关系,公司必须监控这些人的行为。第二,由于该案涉及矿业资产的收购,它表明腐败风险伴随着D部分所述贸易商的垂直整合。第三,瑞士的程序是在2022年美国、英国和巴西的和解以及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和解之后进行的。因此,它们说明了同一行为模式在多个法域引发的程序不断增加。
注释
- swissinfo.ch, “Bundesanwaltschaft verurteilt Glencore zu Millionenstrafe”,2024年8月5日: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02条定罪;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一名商业伙伴于2011年在收购矿业股权过程中贿赂一名刚果官员;罚金200万瑞士法郎,补偿请求1.5亿美元。↩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