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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基金会与列支敦士登渊源

列支敦士登与圣加仑州接壤,与瑞士共用瑞士法郎和关税区,长期以来一直提供一套允许设立用于供养家族成员的家族基金会的基金会法。该法在设计基金会治理结构和受益人权利方面给予相当大的灵活性。来自瑞士和海外的富裕家族,包括居住在楚格的家族,可以使用此类基金会持有其财富。1瑞士对外国基金会的税务处理遵循与信托类似的原则。如果创立人保留了对基金会的控制,则该基金会在税务上不予考虑,其资产和收入归属于创立人。如果创立人已不可撤销地放弃资产且基金会具有独立性,则该基金会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人,其向居住在瑞士的受益人作出的分配作为收入征税。外国供养基金会在瑞士的民法承认问题一直是判例法探讨的对象。法院原则上承认依外国法有效设立的此类基金会,但须符合瑞士的公共秩序。2

注释

  1. 2008年6月26日修订《Personen- und Gesellschaftsrecht》的法律,LGBl. 2008 No. 220,gesetze.li:以第1–41节的新基金会法取代《人与公司法》第552条(PGR),2009年4月1日生效。 ↩
  2. BGE 135 III 614,2009年11月17日(servat.unibe.ch/dfr):联邦最高法院承认一家列支敦士登家族供养基金会的诉讼能力。法院认为,《瑞士民法典》第335条第2款(ZGB)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联邦国际私法》第18条(IPRG)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凌驾于《联邦国际私法》第154条(IPRG)的设立地原则之上(文本见swissrights.ch)。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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