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语言政策与英语
联邦对其国家语言奉行积极的政策。2007年《联邦国家语言及语言群体间相互理解法》(《语言法》,SpG)规定联邦机关有义务使用官方语言、在联邦行政机关中促进多语言使用,并支持各语言区之间的交流。1该法并未将英语列为机关语言。尽管如此,联邦行政机关在国际工作、与外国投资者的沟通以及金融、科研和技术等专业领域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英语。来自法语区和意大利语区的议员批评了这一趋势,担心英语会取代国家语言,成为瑞士人之间的共同语言。
这场争论触及瑞士身份认同中的一个敏感点。瑞士将自己定义为一个多语言国家,其公民通过国家语言相互理解。如果英语成为一位说德语的瑞士人与一位说法语的瑞士人沟通的语言,那么国家多语言模式就会失去部分意义。在楚格的国际经济中,这种情况已在许多办公室里发生,来自不同语言区的瑞士员工以英语共事。因此,该州的经验为一场关于英语在瑞士社会中角色的全国性讨论提供了素材。
注释
- Bundesgesetz über die Landessprachen und die Verständigung zwischen den Sprachgemeinschaften (Sprachengesetz, SpG),2007年10月5日,2010年1月1日生效,SR 441.1,文本见lexfind.ch:规范四种国家语言;该法未提及英语。 ↩
仅供一般参考。本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不能替代针对个案的咨询,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状况。